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中的风险应该怎样防范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中的风险应该怎样防范租赁融资属于企业众多融资方式中的一种,房地产公司在选择融资租赁时会考虑自身是否适合融资租赁,因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融资租赁应该怎么防范这些风险呢?下面就跟随的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房地产性质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实操中,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常见的主要有商业地产、企业厂房、在建房地产等。下面会就常见的房地产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影响,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1、以在建房地产项目作为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易被认定无效

房地产开发商在建楼盘时往往是资金需求最旺盛的时候,也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切入的大好时机,因此不少的房地产融资租赁租赁物都是在建房地产。事实上,在建房地产项目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极易被认定为无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建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上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一)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根据最高院民二庭的观点认为,固定资产实质要求为使用,而非单纯的投资或者出售。对于制造类企业来说,厂房、设备是使用,而对于开发商来说,在建住宅商品房只是为了出售进行投资,而并非使用,不应属于固定资产。
(2)在建住宅商品房项目不具备法律上所有权
首先,在建的房地产项目的状态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放商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不具备完整的所有权;其次,在建的房地产项目上往往有着抵押登记,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会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这就无法达到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这一基本要求。
(3)本质是房地产抵押借贷,与现有调控政策相背离
现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要严控资金流入房地产企业,金融应当大力支持实体,在建住宅商品房项目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以在建房地产项目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借款,有违现行国家的调控政策。
2、以企业厂房、商业地产作为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1)企业厂房作为租赁物
不同于在建房地产项目,企业厂房、设备一般认定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企业为了融通资金,对于厂房、设备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也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现行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也未对企业厂房进行调控,故以企业厂房作为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基本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定。
(2)商业地产作为租赁物
对于商业地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目前根据最高院的观点,因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对象,因此也倾向于认定构成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但上述两个租赁物在开展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如果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租赁物就丧失了物的担保作用,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会存在比较大的风险。目前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会采取预告登记形式来预防一房多租,但预告登记终归不是所有权变更登记,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保护上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二、房地产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谨慎选择适格的租赁物
对于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由于实务和理论均尚存争议,融资租赁公司仍应谨慎选择适格租赁物。尽量选择符合国家基本政策导向的房地产租赁物,比如权属清晰的企业厂房、商业地产等,而对于在建住宅项目、民用住宅、已经存在抵押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公司应谨慎选择。
2、 对租赁物权属进行详细尽调
由于房地产过户和登记需要缴纳高额税收,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实务操作中为规避此类税费的压力,选择不办理产权登记。但开展融资租赁前,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仔细尽调租赁物的权属,是否有瑕疵,是否存在一房多租的情况。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对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预告登记,以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也要在诸如中登网等平台上进行进一步查询和登记。
3、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即使目前对于房地产融资租赁的判例中已经开始有部分判例确认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依然有大量的法院将房地产融资租赁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贷款”,甚至有法院直接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对于该类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合同,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加一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诸如租赁物归属、资金占用成本等,同时对于担保和回购条款,也要综合考虑这些条款在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但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仍有一定的风险,房地产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之前应该先做好对风险的防范。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可浏览延伸阅读了解更多信息。



·补办农村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补办农村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我国的农村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是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村居民他们还是需要持有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只有拥有土地使用证后,才能在所有权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屋建造等活动。如果土地使用证出现损毁或者遗失的话,那么土地使用证持有者就需要补办农村土地使用证。下面就...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项与诉讼结果息息相关的活动,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也是司法鉴定中经常出现一类司法鉴定,在与房地产有关的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来对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进行估价。那么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是什么意思?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程序有哪些?为您盘点。 ...


·一、场地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如何书写?
      一、场地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如何书写?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本市 小区 栋 号楼房及房内部份物品(见房屋租赁合同附件)提供给乙方作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


·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一、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农村,耕地地农民来说就是生活的主要来源。自留地是我国农民在正常土地承包以外的,自己耕种的土地。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这部分土地该怎样进行补偿呢。下面我们就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这类事件为您进行解答。关于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是否与承包地一致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没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个法律规定。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


·我国省道348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有一些普通老百姓对于政府的征地补偿的这件事情的理解太过于简单了,就像是我国的省道348,从微山到鱼城的整个范围内全部都属于省道348,所以可见此省道国家在修建的时候的占地面积是非常大的,但有些人只知道38省道可能是要征用自家土地的,然后当然就非常关心我国省道348征地补偿。 我国...


·农村旧房改造属于征地拆迁吗?
      农村旧房改造属于征地拆迁吗? 一、对农村旧房改造属于征地拆迁吗? 农村危房改造和征地拆迁是不一样的,农村危房改造只是对危险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拆迁的行为,而征收拆迁只要在征收范围内的,无论什么房屋都要拆迁。 两者的区别: (一)、拆迁补助对象的不同 1、农村危房拆迁的补助对...


·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1、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的,但不是说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如果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那么具体如何分配还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那么就由村里给被征地人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其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所...


·购房时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税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购房时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税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买房或者是租房时首先要查看对方是否有土地使用权的许可,如果有的请款下,在确定了这套房源合适之后在购买时还需要缴纳房产税。但是让很多的购房者不明白的是,购房时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税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购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