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几年内不得再考驾照?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几年内不得再考驾照?

在所有交通事故中,有很多起原因都是醉驾。尽管醉酒驾驶是明令禁止的,但是仍然有忽视交通规则的人。因为他们也毫不在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首先就是会吊销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次是判刑。那么,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几年内不得再考驾照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几年内不得再考驾照?

1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什么是醉酒/醉酒

人是否醉酒,取决于血液中 乙醇的浓度。当血液中乙醇浓度在0.05-0.1%时,人开始朦胧、畅快地微醉;而达到0.3%时,人就会口齿不清,步态蹒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酒醉了;如果达到了0.7%,人就会死亡。对于乙醇的承受力,人与人的差异很大,这是由于胃肠吸收能力和肝脏的代谢处理能力不同所致,也就造成了人之间的酒量不同。

病理性醉酒

由于病理醉酒是一种特殊的醉酒类型,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诊断为病理醉酒的案例,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但对于其概念的理解和具体诊断条件的掌握,每个鉴定人员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加以细述,以取得一致的认识。

(1)概念的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不少学者对确立病理醉酒的概念作出了很大贡献,尤其是Cramer(1903年)明确提出病理性醉酒之名称,并提出诊断三大条件:

①有某种明确的病理基础证据。

②有对醉酒发生起促发作用的诱因。

③发作时症状表现有心情沉闷、谵妄、错觉、运动障碍、瞳孔变化及发作终止后的睡眠状态等。并具体指出所谓病理基础包括有先天性和后天性的,如癫痫、精神发育迟滞、脑外伤、老年性精神病早期、器质性脑疾患、慢性酒精中毒、神经衰弱、神经质、人格异常等。作为诱因的有过度疲劳、传染病恢复期,性生活过度、气温剧烈变动、暑热、中毒、情绪激烈变化等。他指出病理性醉酒的起病形式多种多样,有突然发生的,持续时间几分钟至15分钟,偶有达1小时以上;发作后深睡,清醒后有记忆缺损,但不一定完全遗忘。

醉酒的原理/醉酒

酒醉,实际是急性酒精中毒,是由于服用过量酒精后所引起的—种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状态。人的口腔粘膜、胃肠壁都有吸收酒精的能力。酒精进入口腔后,首先被口腔粘膜吸收。如果口腔有疾病,吸收酒精的能力可能会增加,但为数还是甚微。

而大量的酒精还是由胃壁、肠壁来吸收。胃大约吸收25%,肠吸收75%。因此,肠胃特别是小肠乃是酒精的主要通道。酒精被吸收后,将通过门静脉进入肝脏,以后又通过血液均匀地渗入各内脏和组织。酒精进入人体,速度相当快。当空腹饮酒,第—个小时就可吸收60%,一个小时后,可高达90%以上。而酒精在体内气化和排泄较慢,因此,大量的酒精积累在血液或组织中。

酒精本身对中枢神经系统,呼吸中枢、心脏、肝脏功能等都有抑制和毒害作用。它首先作用于脑干网状体。平时,上行性网状抑制系统对大脑皮质起着抑制,由于网状体受到酒精的麻痹,致使大脑皮质的机能亢进,人就显得活跃,爱唠叨,甚至由于兴奋而变得暴躁和蛮横,不能控制自己的语言和行动,这就是平常说的出现醉意。当脑中酒精浓度增加到一定量时,大脑皮层就产生睡觉的意识。最后发生麻木性昏迷,整个过程可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昏睡期。如每百升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600mg,可能导致死亡。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了。由此可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几年内不得再考驾照呢?一般情况下,就是十年,十年之后当事人才能再次申请驾照。但是,如果因为醉驾造成相当严重的影响,就会被判终身都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了。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都有哪些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侦查结束之后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此时也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那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法律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都...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主要有哪些? 1、交通事故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主要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不赔偿怎么办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发生事故的双方都会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在生活中总会有一些“老赖”拖延甚至拒绝履行自己的责任。那遇到“老赖”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不赔偿怎么办?的我们为你整理了两种解决方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不赔偿怎么办 1、代位赔...


·出了交通事故,找谁判定交通事故责任?
      拥有一辆汽车是每一个人的梦想,也可以说是事业有成的小标志。但,开车上路了,及时再谨慎再小心,也难免出现交通事故。人常说,你不撞人,人家还撞你呢。出了交通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不能由事故方个人说了算,那么找谁判定交通事故责任呢?我们看看交通管理法是如何规定。 一、报警 第七十条 ...


·无交强险死亡赔偿方法是怎么样的?
      无交强险死亡赔偿方法是怎么样的? 无交强险死亡赔偿方法是怎么样的? 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车主违反规定,没有投保的话,责任在车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一部分,就由车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股权转让双方都要交印花税吗
      股权转让双方都要交印花税吗?一、股权转让双方都要交印花税吗 是的,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并且适用税率需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因为股权转让书就是一个凭证,因为这个凭证需要一式两份,由转让方和被转让方签订然后分别保留一份,那么他们就需要对他们各自保留的那一份凭证进行缴纳印花...


·一、交通事故人伤起诉流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起诉流程是什么?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3、法...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


·撞坏对方的车交强险怎么赔偿?
      撞坏对方的车交强险怎么赔偿? 交通强制险是赔付对方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交强险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


·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车辆超载怎么处罚?
      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车辆超载怎么处罚? 一般说车辆指的都是机动车,而机动车在运行的时候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定,要是出现了违章行为的话,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车辆超载怎么处罚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车辆超载怎么处罚 超载扣分和...


·一、买房子首付交了合同没签要退款是否可以?
      一、买房子首付交了合同没签要退款是否可以? 可以要求退款,交完首付没签购房合同不正常 正常的买房流程是: 定金(签订认购协议)-- 付首付(签购房合同) -- 房管局备案。 如果在付首付的时候不能签合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开发商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部令第1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