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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订立或合同目的已达到而消灭,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因而也不能成立合同承受;合同可撤销,虽在被撤销之前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合同承受是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否则只能成立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第三,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承受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四,必须经原合同当事人对方同意。
此外,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承受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条的规定。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17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其中包括具有特定当事人的合同和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
第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
第二,债权的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