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范围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说到劳动关系,相信您都会想到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它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规定着明确的认定范围,还有认定方法。只有明确规定了这两者的认定范围,才能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做相关的规定。那么,劳动关系的范围与其认定方法是怎样?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的认定范围与方法
一般认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 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巳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 偿劳动,就应该认定该企业或组织就是适格的用人单位,相应地享有劳动法 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关于用人单位法律上的界定,应该说我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意见》 第一项适用范围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S体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对《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认定作了 进一步地补充。《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应该说是比较宽泛的,基本上除了国家 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组织外,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和 机构都可以被认定为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订立、屐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 据以上规定,对于普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这些特定组织的判定,在法律 上已经不存在模糊理解,应当统一被认定为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希I的工作人负 订立、履行、交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眠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条主要是 对于具休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附则性规定,对T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的、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者的认定范围与方法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法律上的明确定义, 所以对劳动者的认定目前还主要立足于有关政策法规的立法基础。根椐原劳 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題的解答》的规定:“厂长、经理 是由其上级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 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条 规定仅仅是从订立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谈的,并且这个规定年代比较久远。一般认为,对劳动者的认定可以结合其特征来具体把握:第一,劳动者 受雇于用人单位,并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劳动;第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获得工资或相当于工资的报酬;第三,劳动者是具有独立身份的自然人。符合以上三条者,即可被认定为劳动者。至于用人单位总经理以下 的髙层管理人员是否是劳动者,我们认为一般还是可以被认定为劳动者的, 毕竟其受蓳事会的聘用提供劳动,也受企业规章制度的日常管理。至于其是 否有必要区分于一般员T.或弱势劳动者,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作此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的范围还有其认定的方法。其次,用人单位还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比如按时向劳动者支付薪酬,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使用童工举报单位有哪些,怎么举报?
      童工作为我国社会人群中的一个弱势群体,所以在很多地方都要受到国家及相关部门的保护。现实社会中还是有很多的热心人士,积极帮助那些正在受压迫的童工,也通过各种合法有效手段进行解救,很简单就是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那么,有人就问了发现非法使用童工举报单位有哪些,怎么举报? 一、非法使用...


·解聘最多赔偿多少个月怎么计算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职工认定工伤后的待遇具体有哪些
      职工认定工伤后的待遇具体有哪些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3、工...


·个体户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促进就业,活跃经济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的个体户规模较小,只有几名员工,有时候还是老板雇佣过来的。发生劳动纠纷后,确定个体户和员工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那么,个体户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一、个体户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质量管理工作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制度,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顾客的要求得到满足。 2、质量管理部要牢固建立“...


·一般工伤鉴定费由谁支付?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不管是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是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对于很多人来讲,鉴定费用是多少很重要,那一般工伤鉴定费由谁支付?下面就详...


·一、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条件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 2、无法胜任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 3、企业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时...


·一、非因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一、非因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工伤期间不能解除合同
      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公司是不能跟伤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伤者可以主动申请离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


·劳动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工作开始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信很多人在看到以后,第一感觉是这俩着是一样的。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两者肯定是不一样的。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并不清楚,所以,为了方便您将两者区别开来,我们特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