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大家如果因为租房的问题引发了房屋租房纠纷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您如果因为租房的问题引发了房屋租房纠纷的话,一般情况下房东和租客可以自行进行协商以后,对一些纠纷问题进行解决。但是如果是在协商未果的话,双方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解决。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上述资料当中,我们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法条有哪些的问题,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其实为了规范我国的租房市场,国家针对租房部分的法条是非常多的,其中不仅有对租客的约束,也有对房东的约束。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根据是非黑白,合理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没有结婚买房子可以写两个人名不相信这是不少未婚男女都关心
      一、没有结婚买房子可以写两个人名不相信这是不少未婚男女都关心的问题。两个人没结婚,符合当地的买房资格,是可以一起买房,写上两人名字的。两人买房贷款,需要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资料。(补充说明:如今,一些城市以家庭为单位限购,未婚买房写两人名字,要看是否符合...


·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一、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一)尽快签订合同完成过户 一般来说,买卖双方一旦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买方就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但如果卖方同时与多方签订合同,众多买方中只能有一人获得该房屋的使用功能。这种情况房屋归谁所有呢?常见的处理原则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


·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有的人贪图便宜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但其实这类房产也是会够购房者带来一定风险的,严重的时候,甚至还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那么您知道购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 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


·二手房买卖中的风险都有哪些
      由于楼市波动,不少购房者把目光转移到了二手房。很多业内人士都表示,二手房不同于新房,存在着诸多风险。那么,二手房买卖中的风险都有哪些?确定房屋产权是防范二手房买卖风险的第一步,那么,买二手房如何查明房屋产权呢?请看详细内容。 一、二手房买卖中的风险都有哪些 1、利用虚假身份骗取...


·在我国,关于房子的产权属于每个公民比较重要的不动产,由于大家
      在我国,关于房子的产权属于每个公民比较重要的不动产,由于您在生活当中购买房子时所使用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国法院近年来接到越来越多的关于房产权纠纷的案件,其实公民在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房产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对相关流程有所了解。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产权纠纷案需要遵循什么流程? ...


·集资房买卖有什么风险
      购买集资房的可能所需要支付的房价比购买商品房的低很多,但购房者也要看到其他方面,比如集资房的转让受到了限制等等。与此同时,集资房买卖也是会存在风险的,那到底集资房买卖有什么风险?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集资房买卖有什么风险 (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


·营业执照拆迁怎样补偿的营业执照拆迁补偿包括:房屋
      营业执照拆迁怎样补偿的营业执照拆迁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补偿、设备损坏补偿等补偿。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


·赡养协议怎么添加房产问题
      赡养协议怎么添加房产问题 赡养协议不能附加任何财产及其他条件,赡养是一种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对被赡养人的义务,因此赡养协议不能添加处分房产的条款。 二、赡养协议书怎么写?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


·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的,这不仅仅是为
      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的,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房产的买卖需要办理登记备案,而此时就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签二手房购买合同的时候却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要注意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哺乳期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哺乳期离婚房子归谁?
      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多种,也有在妻子生育后对孩子性别不满意的就提出离婚的情况,可这时妻子正值哺乳期,法律对在哺乳期提出离婚的有相关规定,一般都是为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哺乳期离婚房子归谁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哺乳期离婚房子归谁 离婚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房...


·二手房因为其价格优势以及周边成熟的配套设施为不少市民青睐。但
      二手房因为其价格优势以及周边成熟的配套设施为不少市民青睐。但相对于新开发的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存在更多的风险,其中有风险带来的也不乏一些陷阱。那么二手房买卖里面的陷阱包括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买卖里面的陷阱包括什么 1、房屋买卖前,验证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