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该如何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该如何要?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态,尤其是那些工厂车间之类的工作,加班更是常有的事,但有不少单位在安排加班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该如何要才好?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该如何要?
公司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向公司要加班费要注意什么?
1、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小时数的,同样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应当支付三薪。2、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少公司都会安排员工加班,而安排了加班却不给加班费的情况也有不少。如果您也有遇到这样的情况,要注意积极向公司主张权益,避免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如果您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索要加班费,您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



·到劳动局投诉要什么证据?
      到劳动局投诉要什么证据?在投诉之前,我们应该先搞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到底归属哪里的劳动部门管辖,避免走弯路,被踢皮球。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有投诉的...


·一、如何推翻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书?
      一、如何推翻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书?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


·没毕业的大学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可以。只要大学生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就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水利工程在我国建设发展迅速,我国完成了很多重要的水利工程,为城市发展和民众带来了便利。水利工程也是工程的一种,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那么,水利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水利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


·市政电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市政电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市政工程对于我们每个市民来说都十分重要,它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并且无时无刻不影响我们的生活,其中市政电力工程也是其重要的一部分,而说到市政电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呢?请听我们为您一一道来。 一、电力工程施工质量与施工过程保障要求 ...


·未请假要求误工费是否合理不合理
      未请假要求误工费是否合理不合理,因为并没有减少收入。误工费认定的内容标准是什么?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


·什么是加工承揽留置权条件?
      什么是加工承揽留置权条件?一般情况下双方签署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后就要各自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后不支付承揽人报酬,承揽人就具备了行使加工承揽留置权条件,有权对原材料等进行处置。那么什么是加工承揽留置权条件?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简单学习。 一、承揽人行使留置...


·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实不管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实不管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这个时候都是有可能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当然往往赔偿金都是由用人单位赔偿给劳动者,在计算的时候也要结合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而在这个赔偿金里面也包括了不少项目,那其中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


·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不是必须支付,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