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已在前节作了介绍。下面是儿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和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分析: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
  ...


·飙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如果当事人遇到因飙车出交通事故后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可以诉诸法院解决,但是法院具体判决却不一,有时判保险公司免责,有时却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据了解,在判定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件中,法院所持的理由是,被保险人违犯行政、经济领域里的一般法律规定,造成的民事风险仍属于可保风险,出险后应...


·什么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区别:
    1...


·“其他罪行”的理解和认定。
          这里的“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犯的问题,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解释》为了统一认识,作出了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所谓限制解...


·什么是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某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


·什么是危害行为?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情况:
    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


·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


·什么是假释?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