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当今这个社会,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被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约束您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我国法律对于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会依法作出假释或者减刑的决定,比如说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三条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也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假释。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条罪犯既符合假释条件,又符合减刑条件的,一般应当先予假释。

第五条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为基础,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考虑。

第六条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的服刑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得分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对罪犯逮捕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参照第一款予以综合评定,评定结果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假释时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或者有期徒刑罪犯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其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除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外,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或减刑后假释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均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所称的判决执行之日、判决确定之日,均指判决生效之日。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生效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

二、第二章减刑、假释的条件

第八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在考核期内曾受到行政处罚,经教育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可视为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文化程度较低的罪犯,积极参加学习,态度认真,可视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老年罪犯、病犯、残犯(以下简称老病残犯)劳动态度端正,可视为积极参加劳动。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均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积极执行、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性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确有证据证明罪犯不具有执行、履行能力的,可予减刑、假释。

首先我们需要为您详细阐述的是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中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我国实行减刑的意义等,其次就是减刑和假释适用的一系列具体的条件,包括确有悔改表现以及不存在社会危险等。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网络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网络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其实我国是并没有网络诈骗罪这个刑事罪名的,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一般是规定在诈骗犯罪当中,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情节处理。所以说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就要看实际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了。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法院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里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里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里 1、客体要件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会展开侦查,落实证据后,公安机关会移交给检察院。当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全的,达不到公诉的条件时,检察院会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那么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一、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2023是怎样的
      何谓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点上来看,我们知道对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在犯罪主体和数额上面都是有严格要求的。那一旦认定构成此罪后,该如何量刑处罚呢?本站我们带来职务侵占罪量刑标...


·过失决水罪如何认定
      实践中,要是行为人故意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话,那么就会构成决水罪。而要是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话,则构成的是过失决水罪,这也是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的一种罪名。那么实践中过失决水罪如何认定,构成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过失决水罪如何认定 (一)过...


·刑拘37天放出来可能性有多大?
      刑拘37天放出来可能性有多大?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临时采取的拘留,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采取刑事拘留是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拘留对象为重大嫌疑人和情况紧急。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既然刑事拘留是暂时的,那么期限为多久,刑拘37天放出来可能性有多大?对于公安机关依...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生活还需要依靠父母的扶持。未成年人也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了罪则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某些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未成年人犯罪会判死刑吗?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展开介绍。 一、...


·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多少年
      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多少年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多少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


·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利用职务给自己来给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职务侵占罪,对于罪行的解释在相关的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处罚比较严重,那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职务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