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鉴定期间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工作中,会有一些不良单位,在本单位员工因工受伤导致影响正常工作后,该单位就因为其不能再为单位创造利益而寻找借口将员工开除。那么在同通常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单位是否可以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工伤鉴定期间单位能解除合同吗的问题。

工伤鉴定期间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但是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单位愿意承担违约带来的赔偿责任,也就没有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了。

延伸补充:

用人单位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得到的赔偿有哪些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此规定,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上述款项,这是当前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2012年,镇江市区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1368人,有887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定伤残等级后立即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利”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笔数量客观的经济补偿,但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关系相比,此举也存在一定得“弊”。

因为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补偿,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一)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鉴定期间单位能解除合同吗这个问题,答案是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员工进行工伤鉴定经期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遇到这情况在协商无果后,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必要时也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


·私人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首先,先去找公司领导进行协商,索要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继续拖欠,问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公司暂时周转不开,此时让公司出具一张欠条。其次,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果,那么就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一般问题到这里就可以得到解决。最后,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无果...


·法定解决劳动争议方式有什么?
      法定解决劳动争议方式有什么? 法定解决劳动争议方式有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仲裁是否应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申请?
      员工在企业工作,与企业即建立起劳动关系。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但有许多劳动者并不太了解申请劳动仲裁的所在地是否有规定,劳动仲裁是否应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申请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仲裁是否应在...


·劳动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劳动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一、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不属于工伤,涉及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在实践中,劳动者的流动性是不可避免的。人人都想去高工资、有发
      在实践中,劳动者的流动性是不可避免的。人人都想去高工资、有发展前途的地方上班,因此就会有较多的人辞职去另一家公司。那么,在我们的生活中,劳动者辞职有哪几种类型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辞职有哪几种类型 辞职的形式包括三种: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


·优秀的建筑工程律师是怎样的?
      优秀的建筑工程律师是怎样的? 一、优秀的建筑工程律师是怎样的? 1、懂得行业规则 建筑工程律师需要懂得建筑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各种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还要熟悉定额、计价规范、施工规范以及各种版本的施工合同;还要对工程承包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了...


·意外骨折工伤鉴定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在劳动者遭遇意外工伤事故时,要积极到相关部门做工伤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工伤也分很多种类,比如烧伤、骨折等。那么意外骨折工伤鉴定标准2017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各级工伤鉴定标准,意外骨折工伤属于几级。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矗立在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建筑问题也暴露出来,大众对于一个建筑工程最关心的莫过于工程的质量如何,那么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这个问题,相信您都有一定的疑问,今天我们给您整理一下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问题。 影响建筑...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
      离婚后没工作抚养不拿可以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或者其他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做选择离婚的途径来结束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虽然夫妻离婚是自由的,但由于离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是相对复杂的,例如孩子的抚养问题。那么,离婚后没工作不拿抚养可以吗?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综合法律知识,...


·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
      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公司倒闭了,员工怎么办?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员工的五险一金等其他福利待遇又该怎样补偿,倒闭企业的职工应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接下来,的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倒闭员工赔偿标准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