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核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核有哪些程序

我国那些琳琅满目的建筑工程,在建筑开始,过程中,到完工后,这中间所有的过程,都有着严格的质量上的把关。即使在公程竣工以后,也会有专业的人士进行质量评定。所以,不仅对工程质量要把关,对于进行检测的单位和人士也需要有一定的要求。以下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核有哪些程序的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有哪些?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两类,具体如下:

(一)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综合类按其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专项类按其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 4 个专项类别,专项资质不分等级。对于建筑防火、建筑施工机具、建筑电梯等由于有其它专门的规定,此标准不再涉及。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核有哪些程序?

(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

(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

4、机构平面图;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近 5 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需要时)

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五)受理及审批程序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给出书面结果。

3、对审查结果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以上的资料当中,我们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核有哪些程序的问题,为您做出了很详细的解释。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核程序是十分严谨的,不论是对于技术人员还是检测单位,国家在进行资质评定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因为只有他们的技术水准到了,经他们检验过的工程质量,您才更加放心。


·离退休时间5年内不能辞退吗?
      离退休时间5年内不能辞退吗? 一、离退休时间5年内不能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


·代通知金标准含考核工资?
      代通知金标准含考核工资? 是包含的; 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消,...


·一、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盖章吗?
      一、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盖章吗?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且没有上述无效的情形。所以,虽然...


·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有补偿吗
      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有补偿吗 一、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有补偿吗 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
      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有哪些情况 一、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有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


·与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与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就此而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以下不同点:(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限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限相关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是如何评定的?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是如何评定的? 一、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是如何评定的? 具体标准为:合格: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已基本齐全。优良: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全部合格,其中达到优良等级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应少于50%,且主要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为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是什么时候?工程在建设之初承建商一般都会定好交工日期的,但是在建设完工程之后不仅需要有关的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还需要协调好返还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但是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是什么时候应该是施工方比较在意的问题了,那么我们这就为您进行解答。一、工程质量保...


·侵权责任纠纷误工费是什么?
      侵权责任纠纷误工费是什么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需要签字吗 有哪些规定
      当由于一些原因公司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按照规定公司也会给予员工补偿金,很多人不知道是否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需要签字吗?的相关内容。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需要签字吗 有哪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