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确保用电安全 在现实生活中,电气工程贯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确保用电安全

在现实生活中,电气工程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其施工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整体建设质量,因此,有效控制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在严谨的施工完成后,为了落实工程质量和后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 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一、目前检测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 ?


1、只抽查线路的绝缘值是否大于等于0.5MΩ,而忽视插座中线路安装情况的检测(比如左零右相是否正确、连接是否牢固、是否缺失专用保护线等)。

2、在进行电气绝缘检测时,只重视相线—零线、相线—保护线间绝缘电阻值的检测,而忽视分支回路零线—保护线间绝缘值的检测。

3、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时,只在测试点处和避雷带处进行检测,而忽略了重复接地电阻值的检测。

二、相应改进的检测措施:

1、目前,在各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装电工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连“左零右相”的概念都不甚了解。另外,本人在检测中经常发现在卸下插座时,插座中的接线也随之脱出的情况,显然是因为接线不牢固所致。第三在很多装修工程中,施工方为图方便或者偷工减料,在插座中只连接相线与零线,不装保护线,这对使用功能不存在影响,却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在检测绝缘电阻时,不仅要检测线路的绝缘值,而且应检测插座接线是否符合“左零右相”的标准,连接是否紧固,以免由于接触不良造成发热,引起电气火灾。更要检测插座中的专用保护线是否到位,尽管装有漏电保护开关,但仍不能撤掉低压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其它保护措施。

2、建筑工程的接地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但在检测工程中,常发现测试点处和避雷带处的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要求,但专用保护线的重复接地电阻由于连接处处理不当,而大至十几欧姆,甚至达到几百欧姆。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在TN-C-S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线(PE线)相连,重复接地应与PE线相连接,重复接地的作用是:

①降低漏电设备对地电压;

②降低三相不平衡时零线上出现的电压;

③当零线发生断线时,减轻事故的危害性;

④缩短漏电事故时间;

⑤改善线路的防雷性能。虽然建筑物一般采用一个总的共同接地体,但由于重复接地处因处理不当而锈蚀等原因,造成此处的接地电阻值大于测试点处的接地电阻值而不符合设计要求,应敦促施工单位整改。

三、在检测工作中的一些安全注意事项 ?


1、进行绝缘检测时,应断开分支回路电源。
  2、在漏电保护开关负荷侧的端子间测量绝缘电阻时,应将漏电保护开关出线侧的零线拆除,以免兆欧表的高电压加到漏电保护器上,同时也便于测量漏电开关出线侧的零线—保护线间绝缘电阻值。
  3、测量回路的绝缘电阻时,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量的线路或设备,雷电时禁止测量。
  4、接地电阻测量严禁雷雨天气进行,且应避开邻近有带高压导体的设备。
  5、必须将被测接地装置与电网及所连设备分开,以利于测量工作的安全,也有利于消除杂散电流引起的误差。
  6、能停电的设备、系统宜停电测量接地电阻。


由此看来,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一直以来都是重中之重的话题,承包者不仅要在施工前后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还要确保后期质检过程没有漏洞,所以说不仅要掌握技术上的东西,对相关法律的流程也要了然于心,踏踏实实检测,用专业的技术服务于大众,这是必然的。


·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哪几个级别?
      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哪几个级别?房地产开发商拿到项目后,会将工程施工部分承包出去,交给专业的建筑公司完成。在工程竣工后,开发商会组织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然后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只有通过了验收,商品房项目才可以交付给业主使用。那么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哪几个级别?下面我们结合有...


·在实践中,员工和用人单位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有时由于用人单位或
      在实践中,员工和用人单位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有时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这时就需要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变更协议需要将变更的内容具体成列出。那么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 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书 ...


·单位扣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单位扣一个月工资合法吗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


·单位辞退员工解雇说明怎么写?
      单位辞退员工解雇说明怎么写? 一、单位辞退员工解雇说明怎么写? 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职称、职务)__________先生/女士,因__________(事由), 违反了____________规定,根据__________的规定,对___...


·场内昏倒因疲劳过度算不算工伤
      场内昏倒因疲劳过度算不算工伤职工上班期间晕倒不是工伤。职工上班期间晕倒,并非遭受事故伤害所致的,也并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


·工作未签合同被辞退赔偿吗
       一、工作未签合同被辞退赔偿吗 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责任。 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缴纳保险的损失;另外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


·在我国工伤认定不成功怎么办?
      在我国工伤认定不成功怎么办? 员工在公司受伤后,够不上工伤认定,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无责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伤害职工或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条款如下:第五十五...


·农民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农民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通常用人单位需要为在职职工购买五险一金,而这其中就会包括工伤保险,在职工遭受了工伤损害之后,就可以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今不少单位的职工中还是有部分农民工,那农民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农民工能享受工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怎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怎样?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是怎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单位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补偿金怎么计算
      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补偿金怎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