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修高速公路,由于工程较为浩大,故而不可避免的有时会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者是可以拿着土地使用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的,你是否知道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一、广西高速公路征地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等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7、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8、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再行协调或依法作出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交付土地。

二、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国某些省份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具体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类似规定,你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当然,安置补助费4-6倍这个倍数不是不可变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更是从保障民生出发,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对于不用接受统一安置的,政府需要提其缴纳社保。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有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附着物时才会支付,且所有的补偿金需一次性全额支付。



·江西上饶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江西上饶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江西上饶市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上饶市201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上饶市国土局会同信州区政府、北门街道办以及相关部门,经对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吗
      宅基地是属于农村农民的修建住房的土地,我国国家规定其不能转让、抵押。但是现在农村经济的变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当然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宅基地是属于集体财产的。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下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吗的信息。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


·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我们都可以购独立平房时不仅拥有房产证还拥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权限是永久性的,但是土地使用证则有规定期限,一般为70年,因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我们只能所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证一旦被遗失,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是怎么样的...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土地使用补偿款东莞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补偿款东莞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外贸发展以广东东莞作为一个比较重要的地区,所以东莞近几年来也已经随着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篇章。东莞GDP的增长我们从城市建设面貌就能够看得出来,如今的东莞在交通等各方面都已经十分的便利,所以拆迁征地也是家常便饭了。我们要给您介绍的就...


·公司注册地址到期要怎么办?
      公司注册地址到期要怎么办? 一、公司注册地址到期要怎么办? 公司注册地址到期却没有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会影响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年审。营业执照年审时会看租赁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到期没有续期,那么年审不通过,企业执照就会处于异常状态。另外,如果更换了注册地址,执照上的地址必须变更,否...


·房屋是我们人类安居的地方,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比如墙壁开裂
      房屋是我们人类安居的地方,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比如墙壁开裂等等。那么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就有可能受到威胁。在现实生活中,因房屋质量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懂得运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权,那么,农村房屋质量纠纷应该怎么处理?请看下文。 一、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 ...


·农民土地使用出让怎样进行
      农民土地使用出让怎样进行 一、概念介绍和辨析 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国家对集体或个体的土地交易;土地转让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南京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经买卖、转让及赠与等引发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尽快的到国土局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而产权证书的内容没有调整的话,容易引发产权纠纷。那么,南京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具体了解。 一、南京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能用多久,具体是怎么区分的?
      土地着为我国的一类重要资源,对我国的人民百姓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对这类时间的办理时,尤为慎重,就是为了不破坏国家的利益。那土地使用权能用多久,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在我国离婚协议异地补办可以吗?
      在我国离婚协议异地补办可以吗?1、离婚协议书丢了,如果是办过离婚登记,领过离婚证了,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个协议是不能补办的。如果确实需要,可以凭身份证,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复印存档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档案管理公章就可以。2、《婚姻登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