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没能力给抚养费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我国,目前夫妻离婚的现象早已是见怪不怪的事情了。夫妻离婚只是一纸协议,看似简单,但是还涉及到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离婚财产分割的事项,所以也是比较复杂的。但是,夫妻离婚之后,若另一方面没能力给抚养费怎么办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综合法律知识,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离婚后没能力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协议或判裁定履行,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

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友好的协商解决给付抚养费。

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但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即使申请法院执行也没有会因没有财产可执行而没有实际意义的

二、关于抚养费问题的相关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9、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0、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2、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4、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5、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话,一般为了促进孩子权益的保护,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抚养费分配的问题。实在不行,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可以暂缓抚养费的给付,直到对方有经济能力。


·复婚与再婚有什么不同?
      复婚与再婚有什么不同?   婚姻法对复婚与再婚的区别作了新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复婚和再婚在定义、对象、前提、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吧。   一、复婚和再婚的定义不同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现在社会上离婚率日益上升,很多夫妻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离婚。而离婚其实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影响的是一个家庭的生活,尤其是孩子的未来。因此,关于离婚的抚养权问题就收到了很大的关注。那么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需要按照...


·法院支持什么情况下离婚分居
      有的夫妻是通过分居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当然,此时一般也是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严格来讲,法院支持什么情况下离婚分居呢?也就是说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才会支持夫妻分居离婚。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法院支持什么情况下离婚分居 一般来讲,夫妻分居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因为感情不...


·一、不能离婚的话还能分割财产吗?
      一、不能离婚的话还能分割财产吗?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在涉外离婚中具体的方式也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如果是遇到涉外离婚纠纷的话,就必然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了,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该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


·一、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
      一、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可以吗?1.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


·起诉离婚两次被告缺席怎么处理?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的感情节奏也相对加快,对自己所处的现状能够有比较好的认识,在遇到问题时也能主动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离婚的申请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让法院来判决离婚与否也是较为公正的处理方法,那么如果起诉离婚两次被告缺席应该怎么处理?在出庭...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对于男女结婚的条件,我国《民法典》中早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若不满足,那么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您知道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都有什么内容吗?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


·农村户口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如今,离婚已经十分常见,夫妻之间如果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再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也不失为好的选择。农村地区同样存在离婚的情况,但夫妻离婚必然面临财产的分割,那农村户口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农村户口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1、双...


·一、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是什么性质?
      一、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是什么性质?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


·离婚时哪些情况需返还彩礼
      婚前由男方给付彩礼给女方,这是我国很多地区的结婚习俗。然而,婚后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要求返还彩礼钱也成了一道“必经程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五花八门。那么夫妻离婚时哪些情况需返还彩礼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哪些情况需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