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说到借调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是什么意思,其实借调就是不改变原来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去工作的情况,当然借调也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的,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那么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之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形式体现出来却多种多样。

如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可能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的两个主体中。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

如上述的例子中,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A公司和B公司,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往往不知道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或同时向两个主体主张权利。

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两个用人单位,理论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若缴纳社保的恰恰是另外一个主体,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则可能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因此,在人员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员工从A公司借调到B公司,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当集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与A公司签订,员工的工资应当由A公司发放,员工的社保也应当由A公司缴纳,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借调产生的法律风险。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都有哪些形式呢?以 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 为例。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

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

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于借调并不属于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一种劳动关系,所以不少人对于借调的问题都是持怀疑的态度的,所以不少劳动者会想知道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都是什么样的,毕竟虽然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中规定的概念,但这种行为在日常的实践中却是非常非常的常见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一、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一般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工伤七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七级赔偿标准是多少?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2、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派遣工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上班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们在社会上从事工作,自然就会接触到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和所聘请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那么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关于派遣工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上班的内容怎么规定? 一、派遣工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上班 劳务派遣用工规...


·保险行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作为从事保险行业的业务员,或者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也好,如果公司和自己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保险公司的员工需要清楚保险行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关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不仅在保险行业,在我国各个行业,只要是正常的劳动关系,所适用的法律都是一样的。 一、保险行...


·一、吉林省工伤待遇提高标准是什么?
      一、吉林省工伤待遇提高标准是什么? 近日,我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最大,全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随之大幅提升,这也是我省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调整待遇的范围:2017年12月31...


·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员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对于已经进行工伤鉴定以及司法鉴定,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误工费,不同的地方的误工费的具体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但是误工费赔偿标准却是一样的,具体来说,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一是伤者本人治...


·公司因迟到辞退员工违法吗
      公司因迟到辞退员工违法吗违法,公司不能任意辞退员工,即使员工存在一定过错辞退也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


·员工个人可以自行申请工伤鉴定吗
      员工个人可以自行申请工伤鉴定吗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此可见,受伤职工自己也是享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的权利。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公司辞退员工合同还有几年应该怎样赔偿
      公司辞退员工合同还有几年应该怎样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是什么?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是什么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外界一切因素都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在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影响工程质量的相关因素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


·法律法规是如果规定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
      工伤是指在职工执行与工作有关的认为工程中所受的伤,经用人单位确认其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要为其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若经司法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且无法胜任原工作,也不能再从事其他行业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保留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