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说到借调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是什么意思,其实借调就是不改变原来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去工作的情况,当然借调也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的,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那么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之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形式体现出来却多种多样。

如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可能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的两个主体中。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

如上述的例子中,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A公司和B公司,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往往不知道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或同时向两个主体主张权利。

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两个用人单位,理论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若缴纳社保的恰恰是另外一个主体,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则可能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因此,在人员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员工从A公司借调到B公司,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当集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与A公司签订,员工的工资应当由A公司发放,员工的社保也应当由A公司缴纳,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借调产生的法律风险。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都有哪些形式呢?以 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 为例。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

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

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于借调并不属于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一种劳动关系,所以不少人对于借调的问题都是持怀疑的态度的,所以不少劳动者会想知道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都是什么样的,毕竟虽然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中规定的概念,但这种行为在日常的实践中却是非常非常的常见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辞退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


·员工因疫情休假有工资吗?
      员工因疫情休假有工资吗?员工因疫情休假是有工资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


·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
      在我国东南沿海省份,存在大量加工厂,其在加工承揽产品的时候,会和承揽人签署合同,建立承揽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对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显得非常重要,实际操作中,两者经常发生混淆。那么如何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就您具体讲一讲。 一、什么是承揽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


·椎间盘突出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椎间盘突出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


·自己做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您都不陌生。在生产和生活中,我们在进行劳动时,有时会不可避免的受伤。在工作岗位或者因工作而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就叫工伤。如果我们受到了工伤,不能再继续工作,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我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保护的。但是,企业必须在认定自己是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理的处理。了解自己...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劳动合同期内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期内可以辞职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1、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2、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怎么办
      日常的工作当中,对于企业来说,在追求企业发展的同时,肯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等也是十分注重的。毕竟,一旦发生工伤,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有损失的。但是,有时候意外总是避免不了,遇到工伤,您做过工伤认定以后,一般就可以进行维权。那么,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怎么办呢? 一、用人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