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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处置的法律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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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推动、协议转让。即行政机关启动收地程序但实际不执行,以此督促投资人自行与他人协商转让项目,其项目债务由当事人约定处理(原则上是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该方案比较适用于投资人态度积极、建设项目财务状况尚未完全恶化的情况,政府部门不需承担清理债务的责任。



(二)行政收地但不处理纠纷。即行政机关实施收地程序,在对已完成建筑工程价值量进行估价的基础上拍卖建设工程,该项目由受让人继续开发;原债权人,除小业主的预购合同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外,其他债权人均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与房产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拍卖所得价款进行提存,作为房产商承担经济责任的担保)。该方案的特点是将项目转让与债务清理相分离,优点是行政机关的操作比较简单,项目也不再负担债务,缺点是项目起拍价高,完成转让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在施工承包人实际占据工程的情况下,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该方案比较适用于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三)行政收地并进行项目清算。即行政机关实施收地程序,在对已完成建筑工程价值量进行估价和对债权债务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召开债权人会议,削减债务,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拍卖;受让人负责继续履行确定范围内,包括预购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建材购销合同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其特点是在债务清理的条件下进行项目转让,行政机关需要投入较大精力,其优点是起拍价低,受让人只须投入后续建设资金,而且债务关系清楚,银行、小业主等各方利益都有保障,难点在于核减债务须债权人同意。该方案比较适用于严重"资不抵债"的大规模建设项目。



(四)司法强制执行.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要求房产商偿还债务的民事诉讼或申请宣告房产商的企业破产,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建设工程。其优点是出让和划拨地块上的各类建设项目都适用,但周期较长,政府的控制力较弱。而且,目前法院分割楼层拍卖建设工程的方法不利于项目的继续建设。该方案可以作为行政程序的补充。


·“烂尾”楼处置的法律操作方案
      (一)行政推动、协议转让。即行政机关启动收地程序但实际不执行,以此督促投资人自行与他人协商转让项目,其项目债务由当事人约定处理(原则上是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该方案比较适用于投资人态度积极、建设项目财务状况尚未完全恶化的情况,政府部门不需承担清理债务的责任。 (二)行政收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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