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年南京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如何规定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生育服务工作,落实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



(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的补贴。



(四)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教育支出。



(五)落实国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六)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为参保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综合施策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三到六周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二到三周岁婴幼儿的需求,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设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为孕妇休息、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妇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保健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市、区和江北新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选择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相关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有关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支付;



(四)农村居民由镇(街)财政支付,镇(街)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奖励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 号)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 可以退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但这并不属于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因此男女结婚是否要给付彩礼,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之后确定,法律方面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而现实中给付了彩礼也实际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可能女方会要求离婚,那此时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吗?请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吧。 ? 一、女方提出...


·一方在国外结婚构成重婚怎么办?
      一方在国外结婚构成重婚怎么办?先收集对方在国外结婚的证据,证据收集完毕后,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对方构成重婚罪,同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构成重婚罪的,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


·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有时,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由于涉及到一些隐私、秘密等,是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批准后此案件就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了,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县...


·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烟、酒、茶叶等礼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嫁习俗,是男婚女嫁中的必经程序之一,代表了男、女缔结婚约的诚意。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女方在收到彩礼后,没有和男方结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呢?...


·起诉离婚是否必须委托律师
      起诉离婚是否必须委托律师 起诉离婚,委托律师不是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独立参与诉讼过程,诉请准许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判决子女抚养权。也就是说,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享有自主权,有权决定请你请律师。如果当事人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事实清楚,举证简便,没有请律...


·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从自己的工作当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第一、证...


·单方如何起诉离婚?
      大多数的人都认为离婚是两个人的事,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若一方选择逃避,就会形成僵局,为了解决问题,我国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单方面起诉离婚。那我国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单方面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单方起诉离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


·离婚后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起诉?
      离婚后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起诉?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 二、向法院起诉应该...


·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书上要体现吗
      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书上要体现吗 1、婚前财产在协议离婚书不需要体现,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涉及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只能处理分...


·决定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吗
      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吗“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一下怎样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
      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一下怎样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指的是不满足我国的法律要求的男女结合,这样子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是没有婚姻效力的,那两个当事人也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夫妻。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律制度,无效民法典律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产生的无效的婚姻,那应该是要被解除的。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