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因为债务过多无法继续经营后采取的措施,通过对公司财产进行一定的清算,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企业破产法针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材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减少避免企业通过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躲避应该偿还的债务,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一、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二、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义务
清算组的职权活动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也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算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原则上说,清算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职责范围外的一切行为都不具有对抗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对清算组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结合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甭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如果一个企业面临破产,那么就需要按照上述的流程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批准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不能刻意的隐瞒公司财产。清算结束后按照债权人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在清偿的过程中优先处理企业内部的债务,尤其是员工的债务和拖欠的员工工资与五险一金缴纳费用。



·宣布破产要哪些条件2023
      宣布破产要哪些条件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体现在哪里
       一、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体现在哪里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情况具体...


·个人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个人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一、个人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


·公司破产清算时间及内容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时间及内容是什么? 一、公司破产清算时间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


·股东未清算注销公司有什么后果
      股东未清算注销公司有什么后果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现在有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流断裂,面临破产风险。这个时候,在各方的相互努力下,可以对这样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能很多人会问,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资料,下面就来具体和您探讨一下。一、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破产重整并不是简单的破产,破...


·《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
      《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 《破产法》的出台,为有破产需要的企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也可以确保企业顺利的破产,但是《破产法》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做出完善,出台了新的《破产法》,同时也给出来,相应的《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确保《破产法》更加具体和完善,要想了...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一、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处理是一项技术性强、任务繁琐的过程,会有专门的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也就是常说的破产管理人。那么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呢?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一、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