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条件是什么,年限到期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条件是什么,年限到期怎么办
国家土地采用的是国有制的方式进行使用权出售的,所以我们购买的并不是真正的土地,而是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我们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会进行征收拆迁,但也会存在真正到期的现象。那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的条件是什么呢?

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有如下条件:

1、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3、继续使用该块土地不影响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时间应当不迟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年限到期之后怎么办?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的不同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到期以后我们是可以对土地进行续期的,但是当前国家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如何续期,需要到当地的部门进行询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是当前人们非常关注的内容,因为当前许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较短的,使用年限一到就需要对土地进行续期才能合法使用居住,但是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说明具体需要到哪里去办理续期,所以具体的内容我们还是应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一、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房地产网签与备案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含义不同 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购房网签相当于在管理部门将买卖协议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应满足的条件 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


·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程序是怎样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程序是怎样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一)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


·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束河街道办事处、祥和街道办事处、西安街道办事处,平均补偿标准:4983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大研街道办事处、金山乡:金山、新团、东元、良美、贵峰、漾西村委会。七河镇:共和...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合法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合法吗?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


·渭南征地补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渭南征地补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在我国,有许多农村地段,政府会征用一些土地地段,为了给予拥有此地段的拥有者一些补偿,政府实施了征地补偿标准。政府会根据土地价值,土地面积,土地类型,人均耕地数量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最低生活收入水平等因素,实行相对应的标准。那么在渭南征地补偿办法...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一、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村委会代签了征地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村委会代签了征地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一、村委会代签了征地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


·佛山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
      国家对征地都会有补偿的,但是不会是您申请多少就能得到多少,还是需要一定的标准的,这种标准在各地也是不同的,您知道佛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相关的文件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佛山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一、佛山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土地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也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一种类型,在我们进行处理纠纷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那么,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土地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一般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果合同明确成立地点的就按照合同明确的地点为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