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谁都想拥有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孩子会归女方所有。而如今,随着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进步,轮流抚养成为了不少离婚双方的选择。通过签署协议,双方确定好轮流抚养的义务,这样可以使双方都能看到孩子。那么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民事代理问题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如再婚、迁居)的约定;对临时处理有关事宜(如在轮流期间,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或需要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等)弹性条款的约定,等等。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的周期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过短,经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对于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笔者认为,对轮流周期的确定,学龄前少儿,一般以一至两个月为宜;如果子女已入学,最好以半个学期或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直接抚养的时间,不一定强求一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3、抚养费用的承担。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有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等。4、探视权的行使。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对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加以约定。每次探视间隔可约定一周、半个月或一月。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临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二、轮流抚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轮流抚养的主体。协议轮流抚养的主体是依法确定的,仅适用于离婚双方当事人。2、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一方面,当事人抚养子女是在行使法定权利,另一方面,抚养子女不仅仅是出于骨肉之情,也不仅仅是在行使权利,同时,抚养子女也是在尽自己的法定义务,是在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当轮流抚养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时,这种权利理应受到限制。因此,当一方直接抚养比轮流抚养对子女成长更具优越性时,双方应该选择前者而放弃轮流抚养的方式。3、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要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对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避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由此可见,相对于一方直接抚养而言,双方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的做法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双方应该通过抚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规定好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及探视权的行使。通过轮流对孩子进行抚养,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也让双方更好的尽到为人父母的义务。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在我国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不管是选择哪种方式离婚,如果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当然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对于法院会不会判决你的胜诉却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的证据才能判断。而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双方签订...


·调解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
      像孩子的抚养权这种事情,大多数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不愿意放弃。当然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实际上原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给孩子提供一个比较合适的成长环境,所以对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必须是结合实际情况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调解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 一、调解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


·一、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挥霍的怎么办?
      一、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挥霍的怎么办?处理办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


·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


·离婚了孩子给男方可以在女方上学吗?
      可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因不能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


·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请求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践限度内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就赔偿的数额、标准等协商一致。人们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时限也要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一旦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时限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下面我们向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怎么办?
      现代社会,夫妻关系不合而离婚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至关重要,但实际情况却是另一方在婚后就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那么,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离婚后,带孩子一方再婚,另一方还...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吗?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吗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但如果出现孩子向一方索要抚养费用时,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一、珠海社会抚养费可分几期还?
      一、珠海社会抚养费可分几期还? 根据法律规定,珠海社会抚养费一般都是一次缴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分期时间。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