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劳务关系是工作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双方存在相关劳动劳务关系的话就应该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但是有很多时候人们都不知道双方的关系到底有没有相关的劳动关系存在,不知道要怎么去区分这些情况。那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跟着我们了解一下吧。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前者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而后者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典》等法律来调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那么如何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2、劳动关系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3、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4、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5、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 日。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6、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服务对象,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这点与劳务关系相同。7、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企业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和管理。对劳务关系,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来行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说劳动关系的定义是比较简单的,非全日制用工从常理上来说也会涉及到劳动劳务关系的层面,但是具体来说双方是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劳务关系的,只是在进行用工的同时会存在相关的关系,相信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怎么去区分两者的关系您也已经了解了。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
      劳动法虽然为作为弱者的劳动者规定了许多有利条款,但是很多时候因为员工的问题而导致用人单位会损失很多,就比如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就会向单位索要高额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规避劳动者恶意索要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呢?下面来看看我们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相关规...


·强制辞退赔偿的标准有哪些?
      强制辞退赔偿的标准有哪些?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
      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只能针对两种情况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违约金赔偿。但却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 劳动合同约定的...


·一、职工丧葬假可以请几天及工资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
      一、职工丧葬假可以请几天及工资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一、单位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单位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无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况业限制协议及服务期协议,员工离职均不能收取违约金;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证据证明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赔偿。擅自离职又称自动离职,...


·辞退试用期员工需提前通知吗?
      辞退试用期员工需提前通知吗?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想要辞职或者是辞退都需要提前三天。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有赔偿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有赔偿吗? 1、没签书面劳动的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可...


·员工主动辞职可以获得补偿吗
      关于员工辞职,可以分为主动辞职与被动辞职。其中主动辞职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而很多时候员工辞职的可以从单位那里获得一定的补偿,那要是员工主动辞职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补偿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主动辞职可以获得补偿吗 但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刑标准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刑标准取决于犯罪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新版是什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新版是什么 其实装修工程有些情况下和安装工程是相扶相依的,水电气等这些安装工程,在安装完毕以后,如果不经过专业的检测的话,在日后的使用过程当中,就会存在非常多的安全隐患和质量上的问题。目前我国针对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有着详细的安装规定和质量检测上...


·工程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工程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工程合同是国家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民众建房、企业家建厂等一系列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类合同。它细化了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对现代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我国规定的工程合同包括哪些类型呢?本文我们为您介绍工程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工程合同,按照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