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国国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针对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这一方面,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就会出现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种关系,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前者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而后者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合同法律规定来调整。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是合同关系,由合同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4、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5、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 日。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
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6、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服务对象,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这点与劳务关系相同。
7、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自己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正常的关系应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不一样的,二者之间的利益也是不同的,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呢,以上是详细内容,仅供您参考。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工程建设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解决呢?发生合同纠纷应该得到妥善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讨论,如果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纠纷处理方式也是分类多种,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下面就请跟随我们的脚步,来为您介绍具体不内...


·在我国如何起草劳动合同比较规范
      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这一方来拟定具体的条款的,一些大型正规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都是直接打印好的,员工在了解过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后,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签字就可以。不过也有个别私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临时起草的,并且也不太清楚,在我国如何起草劳动合同比较规范? 在我国如何起草劳动合同比...


·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试用期可以被随时辞退么
      试用期可以被随时辞退么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烫伤工伤鉴定等级是依据疤痕的大小吗?
      生活本就有太多的无奈,为了生活人们都在不停的工作没命的工作,没日没夜的劳动着,当今社会有很多的工作形势,有上班族、工人等等。每个的工作环境也都大不相同,又吹着空调敲着键盘的,又在烈日炎炎下工作的,每个工作环境的安全系数也不同,但在工作时间受伤的算位工伤,那其中的烫伤工伤鉴定等级是...


·环境质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工业程度的不断提高,生
      环境质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工业程度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治理环境污染,成为一大难题。在这里我们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新环境保护法中治理环境污染的方法。 1、加强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法律规...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一、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


·辞退55岁女员工赔偿多少钱
      辞退55岁女员工赔偿多少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单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常说眼睛是人类心灵的窗户,除此以外,说句实话最重要的就是如果自己的眼睛受到伤害的话,那么在生活当中肯定会带来各种各样的不方便.即使是眼睛近视,您可能也会觉得不舒服,更不要说是眼睛遇到伤害.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单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单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法辞职补偿标准是多少?
      许多劳动者在遇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主动辞职的时候并不知道劳动法辞职补偿标准的事情,因此造成了自身的利益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整理了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补偿标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一、劳动法辞职赔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


·一、解除劳动合同印鉴是盖什么章?
      一、解除劳动合同印鉴是盖什么章? 应该盖公司的公章。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在劳动合同上签章生效,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与这个程序一致。如果盖内部部门章,不具备对外的效力。 附:《劳动合同法》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