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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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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网络打赏的性质,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款项处理,均未予明确,实践中亦存有争议。

一般意见认为,网络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而非赠与行为。

首先,从交易模式来看,用户(消费者)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按照约定接受该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用户在直播平台上向主播进行的打赏,是将真实货币充值兑换平台上的各种虚拟道具。因此向平台主播打赏的非真实钱款,而是产生并储存于直播平台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道具,并且不能直接兑换金钱。其次从交易标的来看,用户观看直播,虚拟道具使用是为了获得增值服务,以充值取得虚拟道具打赏平台主播,系网络消费行为,并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同时,网络主播收到礼物道具后,根据与直播平台之间,或者与经纪公司(公会)的约定,根据一定的比例分成,并非直接从用户处获得“打赏”。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公会)关系
      经纪公司(公会)类似于影视娱乐行业的公会,其与网络主播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可以参照影视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的关系处理,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属性仍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经纪公司根据网络主播的授权,作为演艺事业活动的独家经理人、代理推进网络主播的演艺事业,并收取佣金,属于《民法典》...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播平台拖欠网络主播费用、网络主播跳槽、网络主播违反直播平台约定等三类纠纷,关键是要厘清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伙关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为营利目的直接建立合作,约定收益分成,双方并不存在...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又被称之为虚拟性,"即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此种无形性表现在虚拟财产的本质...


·网络赌博的法律冲突
      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或地区,网络赌博也是合法的。如在加勒比海地区,只要进行注册并加设服务器即可进行网络赌博。相反,在禁赌的国家或地区,正加大力度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赌博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就是同一网络赌博行为在赌博合法国家或地区与禁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性质博弈,可以引出以...


·网络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网络打赏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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