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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重要的就是确定“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1、关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如双方确定后无争议的,即可从该日起起计算优先权期限。
若双方有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是非常好确定的,但有时对承包人而言有时是不利,甚至是不合理的。例如发包人断断续续地违约而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停建建,当承包人最后全面停工引发纠纷时,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可能早已超过六个月。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