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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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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上述规定的目的是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而保证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对于民间的借贷,我们需要注意以下方面,来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
     第一,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民间借贷中等当事人大多会以写“欠条”“借据”的形式代表书面约定,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


·书写欠条的注意事项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
      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债权人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的款项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债务抵销权的行使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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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承担问题
      对于溢价损失的承担。我国原《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民...


·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条、转账凭证可以立案吗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民间借贷中的其他费用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其次,从实践情况看,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受伤的,夫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如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两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发时夫妻一方的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却并未提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


·抵账方式进行的房产交易,是否可以认定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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