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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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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至于继续停工的,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广东省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金?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返岗,用人单位如何管理劳动者并计发工资?
      对于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无法返岗的劳动者管理及工资发放,分以下三种情况: (1) 用人单位业务仍正常开展的,建议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模式,对该部分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2) 用人单位业务萎缩无需部分劳动者提供远程支持的,可以安排劳动者在疫...


·周末单位必须要安排职工休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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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规定的?
          发生工伤后,受伤职工进入医院接受治疗,很多时候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因为自己受伤不能从事工作,可是家里还是有着经济负担的,公司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来支付自己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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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


·公司安排加班,不可拒绝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对于职工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统计局均有规定。
    
      1. 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关于休息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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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之外的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特殊岗位加班费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叵肫,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的办法。” ...


·在职员工主张加班费是否有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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