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商变更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工商变更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一、工商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不同项目变更流程  
1、名称变更:  
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  
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以下详细介绍减少和增加注册资金的详细流程和相关手续。
a.减少注册资金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公司减资条件的规定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②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①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a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b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c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d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变更登记  
(3)减资的具体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下述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4)公司减资登记需要的材料  
①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②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③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b.公司增资: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 册资本。 
(1)公司增资流程: 
①按原出资比例股东将要增加的资本划入股东个人账户;
②公司开立临时验资账户; 
③将要增加的资本以投资款形式从股东的个人账户转入公司临时验资账户;
④将相关单据收讫,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
⑤将增资资本从公司临时验资账户转账到该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
⑥变更相关证件;  
⑦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登报公告电话010-52677288); 
 (2)增资后的相关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⑤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住所变更: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 
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以上解答可知,不同的项目所做的工商变更办理流程不同,但是大体的流程为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出申请后,然后做变更办理手续,提交相关资料,然后去当地的政府机构用老的营业执照换取变更后新的营业执照。希望的解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咨询相关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


·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虽然我们入职公司肯定是想好好在公司工作,挣钱养家同时实现个人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着入职几天就离职的情况。有公司声明,入职五天内离职不发工资,那么根据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是合法的吗?公司的有关规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事纠纷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民事纠纷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


·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生活当中,无论是什么场合下的合同,都是需要约定合同存续的期限的,这一点在劳动合同当中表明的是比较明显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实际上也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一、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根据我...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们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而针对劳动合同,我们国家有特别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关事宜。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中国人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一、总...


·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工程项目一般是复杂而严谨的,不仅在项目完成的过程中需要被严格监督,工程验收的过程中也有着严格的验收标准,我国有发行一套完整的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叫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下面详细为您介绍一下这个标准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


·结婚前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另一方也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根...


·试用期辞退需要提前几天通知?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提前几天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入职几天辞职有工资吗?
      在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就业问题,随着每年大学生毕业人数的逐渐增加,还有退休人数年龄的增长,就业问题就非常的严峻了,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正在整顿之中,就业已经非常严峻了,但是还是有人入职了一两天就想辞职的人,对于工作很挑剔。那么入职几天辞职有工资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相...


·现在眼睛工伤怎麽做鉴定的?
      眼睛是人们心灵的窗户,眼睛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有些工作,比如电焊等对眼睛的伤害非常大。职工在工作期间导致眼睛受到伤害的属于眼睛工伤。但是对眼睛的伤害到哪种程度才算得上是工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那么现在眼睛工伤怎麽做鉴定的? 一、现在眼睛工伤怎麽做鉴定的? 首...


·工伤鉴定协商不合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这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若是对工伤鉴定的结果不同意可以先行协商,若是协商不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很多人会疑问,什么是劳动仲裁呢?工伤鉴定协商不合劳动仲裁程序有哪些?我们根据这些问题做了一些整理,也有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