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办假离婚证贷款的风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办假离婚证贷款的风险

1、目前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假离婚买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也没有关于假离婚后再购房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目前没有追究用假离婚证买房的依据。但如果日后经查实会追究责任,也就是指取消二套房优惠,并且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2、假离婚包括了真离婚这个法律事实,真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在离婚前的财产按离婚协议约定确认权属,在离婚后到重新登记结婚前购买的财产则不能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后的双方的任何约定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完全会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得不到保护和实现。

3、假离婚当事人的约定需要靠双方诚信的践行才能完成,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这时假离婚就变成了弄假成真,另一方完全有可能人财两空。

4、假离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信用风险。假离婚当事人因购房在银行有贷款的,完全有可能被银行查出是假离婚而导致信用问题最终被终止贷款。

二、假离婚证买房注意事项

1、国家是严令禁止假离婚这种做法的。一旦被查出来会使自己颜面扫地,也很有可能面临法律上的处罚。

2、很多夫妻因为买房、避税等问题选择假离婚,在离婚前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在贷款成功买房后就去复婚的协议,但是国家是不会承认私下定的协议的,这样不仅伤害了彼此的感情,也有可能假戏真做,造成家庭破裂。

3、有的人因为夫妻一方不同意假离婚,就会选择办假证来蒙混过关。但是买卖假离婚证将涉嫌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证件罪”,而且一旦被查出,购房者所购的房屋产权登记有可能办不下来。

您要注意办理假离婚买房的流程虽然很简单,也许就是几分钟的事,但是婚姻和家庭是一辈子的事情,而且还会因为这样而承担很多风险,我们在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

三、离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相关法律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办假离婚证贷款的风险而且还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实中您如果选择离婚必须满足离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离婚。目前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管哪种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都是核心问题,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聘请我们的律师协助。


·债权债务统计表的基本准则有哪些?
      债权债务统计表的基本准则有哪些? 不同要素所有者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当局,也包括企业的外部利益关系人如股东、债权人、政府、供应商等等。如果能够对资产负债表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和了解会计基本准则,无疑是好事。今天,法律我们就针对债权债务统计表其中的准则进行分析,需要的可以了解一下。 ...


·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保证责任则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二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保证责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从属性、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保...


·债权人有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吗
      债权人有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吗?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对企业和投资者进行的分配称为企业利润分配,企业投资者是企业资金的注入者,理应得到企业净利润的分配,那么同为企业资金注入者的债权人有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吗?下面由我们给您解答。 一、债权人有权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吗...


·欠款承诺书怎么写?
      欠款承诺书怎么写?一、欠款承诺书范本一 致出借人: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签署的《汽车质押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


·信用卡欠钱算夫妻债务吗
      随着时代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出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越来越不多元化,信用卡消费在各式各样的消费方式中占比不断加大,信用卡还款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那么,信用卡欠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如果正处于夫妻双方婚姻正常时期,其中一位使用信用卡并造成的欠款,若当事人离婚了或者被银行催缴、追债,信用...


·法人贷公司法人贷款利息多少?
      成立和运营一家公司,除了注册资金外,还需要有一条流动顺畅的资金链,然而实际情况中,由于公司出于多种考虑或现实所迫,必不可少地需要去进行贷款。众所周知,贷款的形式和渠道有很多,其中苏州有一款贷款产品叫法人贷。那么,法人贷公司法人贷款利息多少? 一、法人贷公司法人贷款利息多少? ...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二、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商业银行遵循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遵循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民间借款利率标准最高多少合法?
      民间借款利率标准最高多少合法? 民间借款也是一种借款方式,借款利率的多少是衡量是否合法的关键。一般情况下,民间借款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借款利率。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款利率标准最高多少是合法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