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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中的释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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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以及第七条等内容,可视为对立案登记中释明的原则性规定,但是释明事项、释明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亟待对释明规则进行系统性构建和研究。
    释明的最低限度是立案法官遇到相应情形时必须进行释明的事项,主要是指对可能造成失权后果的程序性事项必须释明。如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以便其及时变更;又如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起诉期限丧失救济机会。

释明的最高限度是法官释明时不得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的禁止性事项。释明的自由裁量应当遵循裁判中立原则,既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中立,也不能走向完全积极、主动的另一面,而应是有限的积极主动的中立原则。法官只能在当事人主张范围内适度释明,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辩论和处分,也不得主动代替当事人攻击或防御。具体来讲,立案释明的禁止包括:法官可为当事人归纳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但不得主动为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法官发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明显不当或者遗漏时,可告知当事人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得代为行之。
    立案登记中的释明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程序性事项的释明。对程序性事项的释明,包括诉讼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的释明。同时就当事人有疑问的其他程序性事项作必要的释明,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诉讼主体的释明。当事人起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有瑕疵的,包括诉讼主体不适格、姓名(名称)有误等,立案法官应当释明存在瑕疵的情况。
第三,诉讼请求的释明。一是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诉讼主张不明了、有歧义或自相矛盾时,立案法官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将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针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立案法官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进行释明,让当事人将有歧义的诉讼请求陈述清晰。
第四,对主管和管辖的释明。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例如存在仲裁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发现管辖有错误的,如当事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对当事人的诉权造成影响。
3.释明的方式和形式。释明的方式可以采用解释、说明、告知、发问、指导、提示、晓谕等方式。同时,释明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但是,对于诉讼主体有瑕疵或者有遗漏的,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等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入笔录。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仲裁或诉讼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在于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纠纷起诉时,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认?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不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如何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


·原告起诉是否必须书写起诉状?
      原告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以起诉状的方式起诉。口头方式是指原告以口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书面的方式仅可以体现起诉这种法律行为的慎重,而且在内容上也 更能全面详尽的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起诉方式应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即以书面的...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


·起诉时能否将被告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结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


·争议标的指的是什么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如果欲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起民事诉讼,应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案件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


·可以申请减少诉讼费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


·受送达人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
      法院在受送达人被刑事羁押的情况下仍按其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导致受送达人未参与案件审理。受送达人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即现民诉法第146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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