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一、案情介绍
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回想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她认为某妇幼保健医院对胎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从受精到胎儿分娩,胎儿与母体之间始终处于动态的、互相排斥和共同生存之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系中,随时都存在着妊娠或继续或终止,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部分脐带绕颈的胎儿,在妊娠期间,胎儿飘浮于羊水之中,脐带虽绕颈,但松驰,不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和胎位。但在分娩时,随着宫缩,胎儿进入产道,脐带拉直、绷紧,缢勒胎儿颈部导致其死亡。这一质的变化,可在瞬间内发生,他人无法阻止。事实上导致胎儿死于宫内的原因极其复杂,仅临床产科最常见的胎死原因就超过百余种。其中既有缘自孕妇生理和病理方面的,也有缘自胎儿自身的;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甚至还包括心理、社会文化、经济等非生物学因素。因此必须对胎死宫内的性质进行严格界定,客观公正的区分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特别是对临产胎儿的死亡原因分析。为弄清胎儿死亡原因,医院建议对胎儿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死去的胎儿讨个说法,小赵同意了医院的建议。
不久,胎儿的尸检报告出来了。该报告分析:该胎儿有脐带绕颈一周史,病理检查见脐血管壁炎症,脐静脉内血栓形成,胎盘灶性梗死、炎症,两肺淤血、水肿,羊水吸入、灶性炎症。根据病史及尸检所见分析,该胎儿系宫内感染致脐血管炎症,血栓形成引起胎盘灶性梗死、炎症造成缺氧致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
尔后某医学会对小赵的胎儿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分析认为:
1、该产妇入院时已过预产期,检查胎头高浮,入院后2次述胎动减少、胎动消失,B超提示脐带绕颈,产妇有高危因素,医院未引起重视,未及时终止妊娠。
2、医务人员2次阴道操作后均未用抗菌素预防感染,违反了医疗操作常规,使产妇高热。胎死亡、宫内系缺氧合并宫内感染。因此,某妇幼保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但鉴定专家在对该起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该事故构成什么样的等级等问题上,却遇到难题。原因是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对胎死宫内的定性、事故分级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有“人身损害”,也就意味着医疗事故是对“人”的损害。但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未出生的胎儿显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医疗机构对死于腹中的胎儿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四级,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到三级则要求患者有残疾现象。小赵十月怀胎希望落空,对其本人而言,生理及心理上的损害是不言而誉的。但小赵本人并没有留下什么后遗症状和残疾,因此,医疗机构显然不够成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现在只剩下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造成患者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15条涉及到胎儿问题,即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但对胎儿宫内死亡的却没有规定。经讨论,鉴定专家对该起医疗事件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二、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年。也就是说即便患者构成一级伤残,比如患者呈植物人状态,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3年的生活费,不构成残疾的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四级医疗事故是患者不构成残疾的医疗事故等级,因此,根据《条例》的赔偿规定,小赵不能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十月怀胎的艰辛,爱的结晶的消失,小赵的最大打击显然是精神上。为此,小赵决定挑战《条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除赔偿《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受案后也遇到了法律问题,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意味着我国的胎儿不具有健康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要对小赵的胎儿宫内死亡给予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原告产下死胎,使其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对原告心灵造成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酌定为5万元。小赵挑战《条例》获得成功,如愿得到了精神损害的赔偿。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胎儿医疗过错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医疗过错中胎儿的受损相当于对母亲健康权的侵犯,患者方可依此申请医院赔偿其实际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费,具体的赔偿数额除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应当依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医患纠纷申诉书该怎么写?
      医患纠纷申诉书该怎么写? 一、医患纠纷申诉书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工伤医疗待遇的内容包括什么
      工伤医疗待遇的内容包括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


·申请医疗鉴定的程序具体是什么?
      申请医疗鉴定的程序具体是什么?如今的社会越来越发达医疗技术也随之进步了许多,但是医疗纠纷依然是无法避免的问题。许多医患家属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经过了行政调解行调解但是仍然没有解决问题,这时候医患双方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申请医疗鉴定的程序具体是什么呢?在本文中将为您具体...


·医疗事故法律援助申请书如何书写?
      医疗事故法律援助申请书如何书写? 一、医疗事故法律援助申请书如何书写? 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 (姓名)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拘留/逮捕,家庭住址为 。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委托律师费用,特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


·医疗纠纷诉讼书范文
      医疗纠纷诉讼书范文 一、医疗纠纷诉讼书范文 医疗纠纷诉讼书 原告 (受害人(女儿/儿子))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讯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罚条例有什么内容 一、条例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罚条例有什么内容 一、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


·鉴定医疗过错程序是什么?
      鉴定医疗过错程序是什么虽然现在的医疗水平越来越先进,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可能会存在医疗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现象发生。随着现代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当医院发生医疗过错的时候,院方和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那么鉴定医疗过错程序是...


·医疗纠纷去哪投诉?
      医疗纠纷去哪投诉? 一、医疗纠纷去哪投诉? 医疗纠纷投诉方法依次为: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


·服刑人员保外就医条件
      保外就医指的是监狱的罪犯因为患有严重的一些疾病,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申请后,司法机关批准,准许其到监外进行医治疾病的执行方法,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体现了我国保障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1.罪犯在监狱里面服刑患上了严重的疾病,或者是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可能会有死亡的危险,可以申请保外就...


·医疗事故误诊导致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