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仲裁程序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仲裁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所需材料: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2、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其他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1、接收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工作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结案。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所需的材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仲裁程序,希望您都能找到理想的工作,被用人单位温柔以待,一旦劳动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也不要犹豫,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不论是书面的,还是证人证言,在仲裁时,都可能成为对自己有利的帮助。



·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
      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 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予以立案的,在立案之后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找律师来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律师来为其提供帮助。那么,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为被害人所做的的工作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 一、帮助被害...


·在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怎么办?
      在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怎么办?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确立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劳动者主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属例外; 2,《劳动合同法实施...


·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确定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而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也与一般的法律保护有所不同,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的说,就是让劳动者享受更多权利并且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那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请看下文为您分析。 (一)用人...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


·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认定?
      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认定?赔偿多少? 一、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认定? 只要建立了用工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工受伤不给予享受工伤待遇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没有...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要点? 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该怎样划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五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进行的。当钢结构单独做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时,属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同时含有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时...


·签订劳务合同员工辞退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签订劳务合同员工辞退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签订劳务合同员工辞退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什么?
       一、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什么? 工程质量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工程的实体质量,如基础是否坚固、主体结构是否安全以及通风、采光是否合理等。 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


·一、工地临时用工有没有误工费?
      一、工地临时用工有没有误工费? 1、临时工是一个俗称,不是法律名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临时工也是劳动者的一分子,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结清新劳动法无此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此规定,应在辞退员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要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施工转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建筑施工转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法》会随着明年初《民法典》的实行而时效,故此直接看一下《民法典》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具体的担责情况如下:1、若是总承包人将全部的工程转包,或者将工程的主体部分转包,亦或者或者是说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此时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