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任意撤销权随合同中当事人的关系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任意撤销权随合同中当事人的关系是什么? 一、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何俊辉:《论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拒绝履行》,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8期。)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上述内容是我们整理编辑的,有关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间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了您提出的任意撤销权随合同中的撤销合同的赠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这一疑问,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权对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以及在赠与之后,受赠人没有履行道德的义务等情况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合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款。



·无偿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无偿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


·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是由自然人构成的,而也有一些是只能由单位构成,并且还有的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能由单位构成。那么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根...


·仲裁不签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是什么?
      仲裁不签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是什么?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在合同履行中,我们需要实际区分两个概念,那就是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物。相信您都清楚,合同标的物其实就是合同中实际指向的那个东西。那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呢?相信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了,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如何预防买卖合同违约?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应该如何预防买卖合同违约呢?实践中,因一方对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买卖合同纠纷的不在少数,那么如果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这些问题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如果不能很好解决,将会发生不少让当事人头疼的事情。对于上述问题...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合同违约金过低怎么办?合同违约金确立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违约金过低怎么办?合同违约金确立的原则有哪些? 一、合同违约金确立原则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


·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多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拘役刑;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草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草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草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草签合同如果经过签字盖章的话,那么就会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当然草签的合同如果要想具备合同效力的话,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就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签字的时候,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草签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


·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一、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


·有哪些合同终止的条件,什么条件下合同终止
      有哪些合同终止的条件,什么条件下合同终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不管是合同的生效,还是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从合同终止的角度来讲,有哪些合同终止的条件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有哪些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