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夫妻中的一方需要起诉离婚的话,则首先要知道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对此,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在起诉离婚的时候是最重要的了。因为我国的法院比较多,但并不是到随意一个法院起诉,案件都可以被受理。而提起诉讼之后,还需要符合规定的立案条件,否则的话也是不会立案受理。


·没有结婚证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没有结婚证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对于你们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属于你们双方的,你可以要求她支持孩子的抚养费。 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就孩子的抚养费到法院诉讼。要求实施探望权起诉书范文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诉讼离婚后开几次庭,有哪些程序
      摆脱了旧中国社会封建的思想后,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逐渐开放,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如果夫妻双方不能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了解双方基本情况后会审理该案件,那么诉讼离婚后开几次庭,有哪些程序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起诉离婚要开多少次庭 一...


·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怎样规定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一件事情,我国存在着许多无效的婚姻,对于这些婚姻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也就是说不能够引起法律上的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弄不明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与无...


·一、离婚小孩的抚养生活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一、离婚小孩的抚养生活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案的费用有多少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案的费用有多少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律师案件代理费 《律师服务...


·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规定
       财产的分配的问题,其实一直以来,不管是在婚前还是离婚的时候,都是一个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问题,对此,我国也是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规定就有不少。那么,您对于相关的规定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


·结婚前要准备什么东西,婚后权力义务有哪些?
      结婚,绝对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之一。那么结婚前要准备什么东西,房子,家具,车子,拍婚纱照,请帖,酒店,都是为婚礼准备的一些实实在在的东西,关于夫妻财产等法律这方面,我想绝大多数人都是不清楚的。 一、义务 1、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相互忠实义务,主要指配...


·离婚官司如何拖两年再离?
      离婚官司如何拖两年再离?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子女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有抚养义务,夫妻离婚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仍需对孩子承担相应的责任,抚养费大多数是有夫妻双方协商而成的。而实践中也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而需要减免抚养费,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


·刑事拘留条件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错误的刑事拘留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对于这类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国家赔偿。根据法定的国家赔偿的程序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审核通过以后就会按照标准做出赔偿。但是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具体的内容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的了解...


·结婚没共同生活过彩礼能否要回结婚后没有一起生活一
      结婚没共同生活过彩礼能否要回结婚后没有一起生活一般是可以要回彩礼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