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有哪些内容?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有哪些内容?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
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规定赋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它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理解,也就是表决权模式问题。股东会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人数决,即股东一人一票,第二种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表述,故理论上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
(2)从该条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股东在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后,可以强制转让其股权,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这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么自己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不能绝对否决该股东的转让其股权的申请,这也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
(3)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在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同时,又赋予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它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在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只有当某一股东要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才有这种优先权,如果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则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
其次,所谓“同等条件下”是股东相对于股东以外的人而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股东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最后,这里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完整行使的优先购买权,它一般不包括部分行使的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优先转让的除外。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要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当股权价值大于执行数额时,仅能执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不能就全部股权予以强制执行转让,原股东对所剩下的股权,仍然享有股东的权利。
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认为,投资人一经出资,登记为股东,除非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等方式,否则不能抽回出资,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但法律又无明文的规定或其它的救济手段,针对上述现状,新公司法在对他国的公司法立法情况的比较及考察后,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既然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作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那么他的适用条件应当是严格的,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程序上要求,提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亦如此。
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通过对这五种股权转让形式及转让形式中的限制条款的了解,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企业的分类分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及其他组织,但是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的形式,只要存在股权的转让,都会受到公司法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限制,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它的要求更加严苛。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哪些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有书面通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公告通知这三种方式、但是公告通知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这种情况下。债权的转让如果没有告知债务人的,造成的所有损失债权人自己承担。1、书面通知债权转...


·债务人不按时还债怎么办
      债务人不按时还债怎么办 一、债务人不按时还债怎么办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


·在我国到底什么是贴息贷款
      其实贴息贷款在生活当中并不是特别的普及,因为我们普通人大多数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肯定政府是不会补贴任何的利息的,所以也就导致大多数的人根本对于贴息贷款的概念可能都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因为本身贴息贷款就是用来鼓励相关项目的建设投资的,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了解一下在我...


·很多人在借款的时候为了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有一部分人会选择
      很多人在借款的时候为了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向他人借取高利贷。高利贷尽管在审批流程单和放贷的时候的速度都是非常快的,但是您一定要知道,无论如何借高利贷都是十分划不来的,会为自己日后的还贷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生活中高利贷还不起了怎么办? ...


·贷款还清他项权证该如何注销?
      房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每个人都想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我们在进行房屋购买的时候,一下子又拿不出这么多的钱。这时候就需要向银行贷款。他项权证就是银行证明贷款没有还清的主要依据。下面就为你讲解贷款还清他项权证该如何注销的办理方法。贷款还清他项权证该如何注销,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出...


·疫情无法还款影响征信吗
      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不会影响征信记录。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为此,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


·借条跟担保人没有写在一张合法吗?
      借条跟担保人没有写在一张合法吗?借条跟担保人没有写在一张合法,但是一般不会被按照有担保人来处理此借贷关系。必须写在一起才能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可要找当时在场的人做证人同样可以)。只要在担保人一栏没有签字,就不属于担保人,可视为见证人。作为见证人,法律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规定,不是一定要...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一、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甲方:工程欠款公司) 乙方:承包商 丙方:(抵偿房屋公司) 鉴于: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 (项目名称)部分物业之认购定金、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承建的甲方项目之 (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


·在我国贷款支付方式主要?
      在我国贷款支付方式主要有哪些 其实贷款不是属于普通的债务债权关系的,这是我们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种有偿利息的借款方式。整体程度上,贷款对于满足社会的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在贷款的支付方式上也不像您想的那么单一化。我们下面要给您介绍的内容就是在我国贷款...


·企业追收账款有哪些方法?
      企业追收账款有哪些方法? 一、企业追收账款的方法 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如果有签收的书面凭证,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