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原告刘某有祖宅一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内。1989年,刘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刘某以25000元的价格,将刘家祖宅卖与张某,张某为城镇居民户口。2001年,张某将从刘某处购买的房屋又转卖给张某某。

2004年,刘某以张某、张某某均系城镇居民,依法不能购买农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购买房屋确系祖宅,有原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为凭证。刘某卖与张某后,张某又转卖给张某某,后该房屋因意外灭失,致使房顶被烧毁,后张某某出资翻建、扩建,但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亦未作宅基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为由,确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但因历时已久,且原有房屋已灭失,已无返还可能,因此,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张某、张某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张某某购买的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由张某某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并交付了房屋。此时刘某已经去世,刘某的配偶邓某及子女,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张某某不是房屋的权利人,无权处置,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人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的房屋系后来翻建、扩建而成,已不是刘某原有房屋,因此张某某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合法有效。

邓某及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仅以买卖关系历时已久,不宜返还等因素,没有判决张某某返还房屋,现拆迁人以张某某为被拆迁人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法律依据,邓某及子女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拆迁人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问题:第一,刘某与张某、张某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谁是本案的被拆迁人?

争议焦点一,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刘某系村民,其所属的房屋虽为祖宅,但经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的所有制变更为国家所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即在我国领域内,不允许土地私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因该宅基地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张某系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此地上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变化,即便是刘某未有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意思表示,该买卖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当然无效。而张某将其自刘某处购买的房屋卖与张某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此在未经刘某追认的情况下,该买卖协议不能生效。

律师提示:对于该类纠纷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就解决此类问题作了指导性规定,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本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及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宅基地房屋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则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由购房人和出卖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正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就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安置而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目前,国家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专门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方面的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据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当中,被拆迁人应当是指经依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本案中,张某某取得刘某祖宅的依据是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但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拆迁中,不仅仅是对地上物进行的补偿,尚包括对宅基地的区位补偿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张某某的房屋虽然是失火后重新翻建而成,但其建房时未经规划审批,亦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被拆迁人。因此其单独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主体及协议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

争议焦点三,谁是本案中的被拆迁人?

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没有认定被拆迁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房屋必附着土地,鉴于我国的所有权二元的制度结构及房屋转让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并结合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从物的“主从”关系判断,在宅基地与地上房屋的关系中,应以宅基地为主物,房屋为从物,即房随地走。又从拆迁的目的角度考量,拆迁中虽名为拆除地上房屋,但实则拆迁人旨在取得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款中的主体价值为土地的区位价值。因此,在无法确认居民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而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应以村民为被拆迁人。城镇居民地上房屋的价值补偿,应根据从物随主物转让而转让的原则确定。

同时,虽然法律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被拆迁人,但因居民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办理相关的产权凭证,从外部无法确知居民为所有权人,因此,不宜以居民为被拆迁人,应推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居民持有权力机关认定的房屋所有权凭证或生效法律文书,则以村民及居民共同为被拆迁人,此时,不存在认定被拆迁人身份的困难。

在拆迁人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村民与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应由村民与居民参照评估价值,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权利归属。这样既便于保障拆迁实施的进度,不致发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确认无效的风险,更可以避免村民与居民之间相互争抢,恶意纠缠的弊端。


·新房网签去哪里办理备案手续?
      新房网签去哪里办理备案手续?1、正常购房流程是先网签购房合同然后在去房管局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2、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3、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


·用房产证贷款利息多少? 所抵押房产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用房产证贷款利息多少? 所抵押房产的相关要求是什么?一、用房产证贷款金额、年限及利息: 房产抵押消费贷款起点金为5000元,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到十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有利随本清,按月还本付息...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在这些购买者中间,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而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那么这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下文将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的问题进行阐述,供您参考。 ...


·婚后女方父母付首付房产证写的是女方名字离婚男方能分到房子吗?
      婚后女方父母付首付房产证写的是女方名字离婚男方能分到房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


·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离婚孩子的份额能买下来吗?
      夫妻出资购买房产后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房产已属于子女。赠予未成年子女房产办离婚孩子的份额能买下来吗?若子女还未成年,监护人有权保护子女财产,应待其成年后再协商购买。注意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进行赠与的,有赠与协议但没过户,房产也不属于子女。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离婚孩子的份额能买下来吗?有...


·一、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1、事先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 通常,如果开发商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将有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等。因此,买家在购买新房前应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并检查原件以防止复制品被伪造。 2、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签订合同 买方应根据标准签订房屋销...


·办理房产抵押向什么部门登记
      办理房产抵押向什么部门登记 一、办理房产抵押向什么部门登记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


·单位集资房拆迁能安置吗?
      单位集资房拆迁能安置吗? 单位集资房,如果需要拆迁的,政府应当给予安置补偿。 没有房产证的集资房在拆迁的时候一样给予赔偿。 当前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集资房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集资房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集资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


·离婚房子过户后贷款怎么办手续
      虽然现代人的生活条件好了,但是仔细一想面临的各种各样的生活压力还是非常大的。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通过贷款买房,结婚以后就成了您生活中常说的房奴。各种努力无非是想给家里人创造一个好的生活条件。可是离婚有时候真的是感情没办法挽回了,甚至离婚的时候房贷还未还清。那么,离婚房子过户后贷款...


·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首先,商品房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


·首付款付后退房该怎么操作
      现实中,如果购房人在支付了首付款后又希望解除买卖合同,为了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就必须了解该如何退房的方方面面。那么,具体而言,首付款付后退房该怎么操作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首付款付后退房该怎么操作 如果购房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