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也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确定的农业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农、林、牧、渔业用地之间用途的转变,依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得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调整与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特别是在社保不足以完全保障农民权益的情况下,土地才是农民的保障。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流转时,可以以承包人的家庭为单位共同商定流转方式和流转方向,因为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大多是通过家庭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为了维护一个家庭的经济利益,在发生经营权流转时要特别谨慎。



·长春市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春市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长春市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一)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怎么办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会到期,但所有权并没有期限。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仅70年,并且是从开发商获得土地开始计算,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应该怎么办呢?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房屋所有权”到期后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使用...


·违章建筑拆除流程有哪些?有没有挽救的余地?
      违章建筑拆除流程有哪些?有没有挽救的余地?   违章建筑拆除流程有哪些?有没有挽救的余地?   对于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是有挽回余地的,例如建筑物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申请改正,如果强拆程序专法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一)立案   立案...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有哪些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规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权由...


·在我国异地网络诈骗怎么立案
      在我国异地网络诈骗怎么立案由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受到法院管辖地的制约,所以有些公民在遇到网络诈骗以后,由于身处异地,不知道应该怎样解决。实际上单就在我国异地网络诈骗怎么立案的这一问题,就是很多在异地遭遇网络诈骗以后的受害者都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甚至有人会觉得只有到自己户口所在地...


·河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有权对土地资源进行征收利用,并且当地政府会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金或补偿措施。那么,您知道河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一般来说,征地补偿的标准是由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等组成。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


·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福建南平修路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样的?宅基地属于典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集体,对于村民而言,可以通过申请拿到土地使用权。而农民将房子改好后,应该尽快的办好土地使用证,这样才构成产权的完整。以后一旦房子被拆迁,土地使用证上面记载的面积就是确定补偿的依据。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房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当今社会您对于房子看的还是比较重的,没有自己的房子总觉得不安定,然而在购房的过程中也有许多手续需要办理,没有这样经历的新购房者可能会有些迷茫,买房都能拿到哪些证明,房子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意思,房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此类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房子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到哪里处理
      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到哪里处理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