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也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确定的农业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农、林、牧、渔业用地之间用途的转变,依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得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调整与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特别是在社保不足以完全保障农民权益的情况下,土地才是农民的保障。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流转时,可以以承包人的家庭为单位共同商定流转方式和流转方向,因为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大多是通过家庭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为了维护一个家庭的经济利益,在发生经营权流转时要特别谨慎。



·中国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现代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土地使用的话是有一定的期限规定的,并不是无偿的,永远都可以使用,那么中国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他的时间规定包括两种状况,一种是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还有一种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限期。 一、中国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实务中,对于“不动产纠纷”范围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凡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包括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都属于不动产纠纷。二是认为仅指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包括不动产债权纠纷。对于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不...


·渭南抽黄供水征地补偿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
      一,渭南抽黄供水征地补偿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


·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实施程序是什么?
      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实施程序是什么? 土地在我国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用地都是国家的土地,但是城市规模要扩大,只能占用农村土地,也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现在是增加城市用地的一种主要手段。那究竟征地程序是什么?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


·土地使用权无房产证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无房产证怎么办?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土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对我国的农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土地使用权是在法律规定下个人或集体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现实情况下在城市买房时一般会以房产证作为重要的购买凭证,那么土地使用权无房产证怎么办...


·湖南邵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湖南邵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一种现象,想必您不会陌生。政府征地是出于公共利益,进行公共建设是需要占用土地,因此对于土地征用并给予被征用土地人相关补偿的一种应为。在湖南省大力发展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标准。现在,为您介绍湖南邵阳市征地补...


·离婚可以异地办理吗,能否异地办离婚?
      有的夫妻可能在婚后就到了户籍之外的地方生活,而要是夫妻感情不和需要离婚的话,此时离婚可以异地办理吗?如果可以,那么异地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可以异地办理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有的夫...


·最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长治市沁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长治市沁县的土地共分...


·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


·被监外执行可以在当地上班吗
      被监外执行可以在当地上班吗 一、被监外执行可以在当地上班吗? 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在当地上班,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