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不足,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并不对其产生任何拘束力,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进行仲裁只是为了为将来提起诉讼奠定基础,对于仲裁的质量和结果并不关心,因而在仲裁过程中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态度又会对仲裁员产生影响,使他们消极怠工,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导致裁决错误,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二、仲裁与诉讼并用,增加了维权成本1、首先是时间的增加,按现行体制,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0天。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长。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也许要一年以上才可以解决。2、其次是费用的增加,仲裁与诉讼的过程中都要聘请律师,还有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由于仲裁和诉讼延续的时间较长,这些费用的总量就会很多,可能导致劳动者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还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这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是不能承受的。三、仲裁前置剥夺了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争议只有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某项争议没有经过仲裁则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仲裁部门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凡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均不予受理,这就导致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因而不能获得合理的司法救济3、仲裁部门对于某些案件可能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从而把这些争议排除在诉讼之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4、由于争议不能得到司法救济,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些人可能会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四、鉴于仲裁前置程序所具有的缺陷,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1、完善立法,扩大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由于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通过仲裁就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仲裁应该受理一切劳动争议案件。2、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契约自由性和裁决的终局性 实行仲裁前置往往导致仲裁成为一种形式,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而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协商确定是否进行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可以促使他们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就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行事,并通过立法增强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从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3、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 仲裁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实现行业自律,对仲裁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给以一定的处罚,严格规范各仲裁员的行为,提高仲裁的可靠性。4、法院也应加强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扩大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做出的裁决应当驳回,责令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还有很多弊端和很多不稳定因素,不利益劳动争议案件的进行,无法更快捷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人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快速的保障,因此,还应该更加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作,从而促进社会有序的进行。



·劳动法法定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单位有权利辞退婚外恋的员工么?
       一、单位有权利辞退婚外恋的员工么? 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要怎么做?
      所谓工伤,也就是职工在工作中所受到的身体伤害,一般情况下,要得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才能被算作是工伤,再有就是一些职业病的情况,也是能算作是工伤的。有时候,第一次工伤鉴定的情况可能不如人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了,我们就为您整理出了重新作出工伤认...


·一、劳动合同法请病假扣底薪吗?
      一、劳动合同法请病假扣底薪吗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


·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地点遭受到职业伤害
      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地点遭受到职业伤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可以向雇主或用人单位要求协助申请工伤赔偿,但工伤赔偿按照规定是需要认定及定级的,劳动者对于工伤鉴定的流程如果不清楚,将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第一时间内去做工伤鉴定是必要的。那么劳动者做个工伤鉴定要多少钱呢?...


·在上班的路上摔的骨折算不算工伤
      在上班的路上摔的骨折算不算工伤 一、在上班的路上摔的骨折算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上班路上自己摔倒造成骨折的,不属于工伤,如交通工具造成的按照工伤办理。员工可按照意外伤害在医保报销医药费。单位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进行慰问或者救助。 二、扩展资料 职...


·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与双方义务是什么?
      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与双方义务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


·误工费司法解释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误工费司法解释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就你来信中所提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侵权责任法》和...


·试用期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
      试用期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试用期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 当然是算的。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人身受到伤害,此时可能会导致职工丧失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那么就需要在护理方面做出赔偿。那么您知道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职工因工死亡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