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拍卖的流程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国有土地拍卖的流程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拍卖的流程是什么?

1、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有意竞买人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以下材料: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③ 竞买申请书(样本);  

④ 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及其它有关合同(样本);  

⑥ 拍卖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⑦ 拍卖地块位置示意图;  

⑧ 其他有关文件。  

3、 申请竞买。有意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① 竞买申请书;  

②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如个人竞买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应提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① 竞买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② 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③ 竞买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④ 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质的;  

⑤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⑥ 竞买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 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回执,确定竞买人。  

6、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买标志牌进入拍卖会场。  

7、 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②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③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竞买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④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⑤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⑥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⑦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高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⑧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⑨ 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8、 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期限内,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及其它有关费。  

9、 批准建设用地。  

10、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

二、相关法律规定

《拍卖法》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从上面所说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国有土地拍卖的流程非常的繁琐和复杂,因为国有土地的所属权本是我国所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之后,再进行拍卖,那么国有土地的所属权就变化了,当然是谁竞拍下来那么土地的所属权就是谁的。我国法律对此土地认定也有着明确的说明。


·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有何不足地方?
      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有何不足地方? 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有何不足地方?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间存在矛盾,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举证责任过重,因此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还有适当担保含义不清。接下来的快车我们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


·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吗? 如今房价与日俱增,几十年的持续上涨让房价已经变的远远超出自身价值,变成了一种投资资产,因此很多人对房产很是重视,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就是身份的象征,拥有房子后就会得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是有时候会出现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那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吗?下面就详细...


·地下埋藏物归属权是怎么规定的
      地下埋藏物归属权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国家虽然已经出土了一些珍贵的历史文物,但是毕竟对于底下的埋藏物,是属于未知的。所以,在日常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其实有时候也是可以挖掘到埋藏物的。但是,埋藏物也不是说就属于自己所有的。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地下埋藏物归属权是怎么...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江苏征地补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江苏征地补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的城区规划,对于影响城市发展的就城区是会被拆迁的。为了当地加强当地与其他地区的联系,当地政府会兴修铁路、公路,借此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难免有大量的土地会被征收,根据征地补偿标准江苏征地补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农民家庭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家庭通过签订这个合同来确定对某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可以依此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征地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还能否再次承包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还能否再次承包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还能否再次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接包方按转...


·房屋重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是否需要重新缴纳?
      房屋重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是否需要重新缴纳?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这样的行为也是有可能出现效力待定,甚至无效的情况。其中效力待定还好,至少还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呢?我们为你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 1、限制民...


·非法占用耕地罪怎么处罚,非法占用耕地罪的量刑标准
      由于耕地资源有限,我国对农村当中的耕地都是要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的,同时也要求不能非法占用耕地,否则就会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那么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该怎么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公司地址无偿使用合同要注意什么?
      公司地址无偿使用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公司地址无偿使用合同要注意什么? 1、标的的合法性,用途,承诺提供的必要的条件全部明确在合同中。 2、租赁时间、标的物描述要准确。 3、违约责任要清楚。 4、解决争议的办法要明确。 5、总之你担心的条件,对方承诺的条件一定要写明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