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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缉”中的权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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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通缉”中的不当行为易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最容易遭受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精神性人格权 。在“通缉”行为中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犯集中表现为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1.名誉权。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恶意或者过失的“网络通缉”行为可能造成被“通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这种行为大多侵害了名誉权。就“通缉令”内容而言,如果发布的内容与事实相符合,对他人的名誉评价是适当、真实,那么不侵犯名誉权。如果发布的内容是捏造的、虚假的或者存在侮辱性语言,那么就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通缉”参与者在事件评论中对被“通缉”者的诽谤、侮辱等行为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2.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基于该项权利,公民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涉的正常生活可以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涉及个人的有关事项可以不受他人擅自公开。在“网络通缉”中公布他人信息、私密活动及因“通缉”行为导致的私人生活遭受骚扰,都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现阶段,我国民法体系没有把隐私权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包含在名誉权里面。即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然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却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南京律师110:84-110-110]。

  3.肖像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网络通缉”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虽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不符合《民法通则》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认定。但是,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所以,在“通缉令”中擅自公布他人的肖像,只要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构成对肖像使用专有权的侵害。



  在“网络通缉令”中,即使没有侵害上述3项具体人格权,若侵害了被“通缉”人的人格尊严或其他人格利益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街拍的照片可以随意使用吗?
      街拍的照片或视频很可能会成为摄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街拍的照片或视频构成摄影作品,摄影师对其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影师可以随意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自己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能否使用还要看被拍摄对象是否享有法律保护的其他特定权益。不管是街拍对象是自然景象或建筑物还是...


·网购赠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


·网络中 “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涉及网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认为,需要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消费者应当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用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第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才有告知义务。而在网络中,消费者极度欠缺相关信息,可能根本无从得知该从哪些方面提出“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不经“要求”而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因为很多网络的消费行为一旦做出,就难以回复原状,所以对于...


·“网络通缉”中的权利侵权
      “网络通缉”中的不当行为易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最容易遭受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精神性人格权 。在“通缉”行为中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犯集中表现为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1.名誉权。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恶意或者过失...


·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但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


·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
      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侵权网络用户认为其涉及侵权的信息未侵犯被侵权人的权利,或者其他网络用户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恢复删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复链接等恢复措施的权利。反通知的义务...


·直播间购物收到假货,“假一赔十”的承诺算数吗?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商家自愿以 “假一赔十”作为条件加重自己的义务,应为单方的承诺行为,其实质目的是为了赢得顾客,是商家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作出的承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如商家知假售假,应支付...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域名被盗怎么办?
      域名注册成功后,一定要定期检查域名服务器系统,保证域名安全,防止域名被人非法转移和恶意解析。保障域名安全,提升网站安全属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适的域名注册商。 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平台都有所保障,随着问题漏洞的累积,未来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弊端来,因此,选择一个...


·网络证据的含义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 “电子证据”(Digital E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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