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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中的工资有哪些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所称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应剔除加班工资,劳动者上一个月因病等处于非正常劳动状态的,按正常劳动下的工资标准执行。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二、关于两倍工资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规定中的工资有哪些标准问题的解答,劳动者自己首先要清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发放两倍工资的相关规定,就要及时想用人单位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