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家庭中若出现遗嘱继承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国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的权利,而且遗嘱继承指的就是依据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那么,由于配偶或子女对遗嘱人分配遗产的意愿不满而提出异议,导致家庭中出现了遗嘱继承纠纷,则应当如何解决呢?下面,我们会为您作详尽解答。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1)公证遗嘱,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即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2)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

(3)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

(4)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

(5)口授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即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夫妻共同设立的遗嘱

遗嘱所处分的客体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共同遗嘱中,夫妻可以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子女或其他人为遗嘱继承人。对于共同遗嘱,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在民法中均有专门规定,其他大多数国家均未作规定,法国、日本等国家则明确予以禁止。在中国审判实践中未予否认。共同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都是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其中一方不经对方的同意,不能单方予以变更和撤销。

五、房产遗嘱过户问题

1、非诉讼程序(房产部门直接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2、司法程序(法院诉讼解决)

例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建设部《登记办法》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六、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

1、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期限。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遗嘱继承纠纷的解决方法。客观来讲,遗嘱继承是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分配,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意愿,而且遗嘱继承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现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建议及时上诉法院以寻求法律保护。


·一、离婚后孩子有财产继承权吗?
      一、离婚后孩子有财产继承权吗? 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再也不想和对方在继续走下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就会选择离婚。但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他们的亲生小孩对其父母都是享有继承权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了,不会对其亲生的孩子的继承权有任何的影响的,孩子仍然享有继承...


·一、放弃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缴费吗?
      一、放弃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缴费吗?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缴费的。 (一)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步骤 ①首先,当事人如果要放弃遗产继承的话,而且还要进行公证,那么就需要去到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 ②到了公证处办理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声明,这个时候,当事人就要出示一些材料: 首先就...


·遗产不想给配偶怎么立遗嘱?
      遗产不想给配偶怎么立遗嘱?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继承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再婚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民法典再婚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再婚夫妻,一方的遗产房(或共同房产的一半),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不同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不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


·财产继承权第一继承人,财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您可能在电视剧里经常能够看到豪门内部争夺财产的情节,也许在日常的生活中您也有看见过或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您爱可能回有疑问到底财产继承权第一继承人是谁呢?财产的继承顺序又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财产继承权第一继承人,财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


·婚前财产子女继承需要配偶同意吗?
      婚前财产子女继承需要配偶同意吗? 一、婚前财产子女继承需要配偶同意吗? 不需要,因为这个财产是婚前财产,不需要配偶签字同意。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遗产分割公证告知书
      遗产分割公证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 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可以保障继承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


·应该如何制作遗产分割协议
      一般在按照法定方式分割遗产的时候,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继承人们在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之后需要实际签订书面协议,也就是遗产分割协议。但具体应该如何来制作遗产分割协议呢?可能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应该如何制作遗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