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北京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规范 一、在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北京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什么规范

一、在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需提供的证件

1、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3、 还需下列证件(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应证件 )

(1)单身证明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证明 共1份

(2)结婚证明 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共3份

(3) 离婚证明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离婚后至今未婚的证明 共1份

二、北京市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的规则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相关部门:

为引导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风险精细化管理,促进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13〕211号)等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5年5月25日

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风险精细化管理,促进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是指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标准将担保业务划分不同风险等级。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风险分级口径下的各类监管指标作为资本金运用情况的一部分,按季度向市区两级监管部门报送,且仍须按原口径向监管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数据。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全面原则。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以担保业务风险水平为核心标准,真实、全面、充分评估现实风险与潜在风险。

(二)审慎原则。应审慎确定担保业务品种分级,对尚不具备全面、真实评估风险条件、难以做出准确评估的情况,以及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情况,原则上应归入较高风险类别。

(三)动态原则。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及结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

第五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需向市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否则市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市监管部门可暂停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产生的经营风险,应予自行承担。

第六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经营正常,规范发展,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发生担保诈骗、重大担保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说明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各项资金、经营监管指标现状。

(四)依据本指引制定的公司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细则。

(五)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申请人出具的遵守本指引的承诺书。

(七)市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拟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应向所在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监管部门收到全套申请材料后报市监管部门。

市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全套申请材料后20日内,出具具体意见。

第三章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

第九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主要从担保业务品种风险特征和担保业务客户风险状况两个维度划分。品种风险特征衡量因素主要包括担保标的品种特点、担保基础交易结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模式、所涉行业领域情况及平均代偿率水平等。客户风险状况衡量因素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状况、客户所属行业领域近期状况等。

第十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的品种风险特征维度,适用于担保业务品种的风险分级。具体级别及担保业务品种为:

(一)A类担保业务,指担保标的自身所受监管体系健全成熟、平均违约水平很低,担保交易结构可有效降低客户违约风险、防范损失,被担保人资信情况普遍良好,代偿损失概率很小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1、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公募金融产品担保(公募金融产品指经全国性监管部门或授权自律机构批准,公开发行并在全国性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

2、主体评级AAA级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担保(非公募金融产品指经全国性监管部门或授权自律机构批准,非公开/定向发行,交易人数受限的金融产品,包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等)。

3、诉讼保全担保。

4、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5、保本担保,包括保本基金担保、保本资管计划担保。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品种。

(二)B类担保业务,指担保标的自身所受监管程度一般、平均违约水平一般,担保交易结构可以起到一定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和防范损失作用,被担保人资信情况普遍较好,代偿损失概率较小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1、主体评级AA-以下、BBB级及以上的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2、主体评级AAA级以下、AA-级及以上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3、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金融机构融资产品担保。

4、“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产权/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交易的金融产品担保。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品种。

(三)C类担保业务,指担保标的自身所受监管程度一般或较差、平均违约水平较高,担保交易结构降低客户违约风险和防范损失作用较小,被担保人资信情况普遍偏弱,代偿损失概率较高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1、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主体评级BBB级以下或无评级的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3、主体评级AA-级以下或无评级的非公募金融产品担保。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品种。

第十一条 上述担保业务品种以外的创新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类别,应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报经市级监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标准的客户风险状况维度,适用于担保业务具体项目的风险分级。具体级别分为:

(一)正常:被担保人能够按时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足够理由怀疑需要代偿。

(二)关注:被担保人目前有能力履行约定义务,但存在可能对履约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据现状可以判断确定需要代偿,但反担保措施有力、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完全可以补偿代偿损失,或损失程度轻微。

(四)损失:被担保人确定无法履行约定义务需要代偿,且反担保措施难以覆盖代偿损失,确定造成较大最终损失。

第十三条 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业务品种风险分级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项目的客户履约能力、履约意愿、用款项目进度状况、客户经营环境与行业状况等因素,逐步制定客户风险状况维度分级细化标准,并实现所有在保项目逐笔风险分级归类。

第十四条 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根据各业务风险级别与风险特征分类制定担保业务标准、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对于债券等金融产品发行人不在北京地区的担保业务,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监管部门逐笔报备。

第四章 担保业务风险分级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按本指引进行担保业务风险分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风险调整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监管指标:

风险调整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担保业务品种风险系数×客户风险系数。

担保业务品种风险系数:A类担保业务为0.33,B类担保业务为0.5,C类担保业务为1.0,政策鼓励业务适用风险系数由监管部门按具体业务情况确定。

客户风险系数:正常类为0.8,关注类为1,次级类为2。

客户风险状况为损失类的业务,不得采用风险调整在保责任余额计算监管指标,仍采用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监管指标。

第十七条 对引入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调整担保责任余额应按分保、联保、再担保等承保比例核减后的担保责任余额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仅适用于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文就是北京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遵循的法规。综上所述,在北京担保公司贷款需要就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如果有过婚姻的,还要提供结婚证明和离婚证明。北京相关机构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范畴,资料以及风险系数。


·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具备一定的生效条件。在房屋买卖中,通常合同的有效性是双方纠纷争议的焦点。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让我们通过下文的描述做个简单学习。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约定二手房买卖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违约现象,比如延期交房、延期付款、延期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问题、税费问题等等,因此房屋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很有必要。那么,如何约定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约定二手房买卖违约金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些违约导致合...


·哪些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说的进行房屋的转让,其实一般就是
      哪些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说的进行房屋的转让,其实一般就是指房屋的买卖交易,此时需要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之后,才算交易完成。但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有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那究竟哪些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房屋转让合同是无...


·自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我国一直针对住房市场进行改革,在今年,
      自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我国一直针对住房市场进行改革,在今年,国家又提出了租售同权,并在一些大中城市展开了试点。在这项政策中,最主要就是赋予了租房者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的权利。而一些地方在办理小学入学手续的时候,要求人户合一。那么租售同权与人户合一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


·具备什么条件商品房才可预售
      具备什么条件商品房才可预售 一、具备什么条件商品房才可预售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借名购房应运而生。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那究竟借名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买的,加上限购政策出台,一些购房者没有了买房的资格...


·抵押预售商品房是否有效
      抵押预售商品房是否有效 一、抵押预售商品房是否有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此时,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怎么计算,具体如下: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怎么计算,具体如下: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法。选择不同的还款方法,您每个月需要还款的利息也就不一样的。 例如:您的公积金贷款17万元,贷20年计算,分两种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金计算公式: 等额...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主张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


·现实中,如果购房人在支付了首付款后又希望解除买卖合同,为了避
      现实中,如果购房人在支付了首付款后又希望解除买卖合同,为了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就必须了解该如何退房的方方面面。那么,具体而言,首付款支付后要如何退房呢,换句话讲,交了首付后应该如何退房呢?对于这个问题,下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首付款支付后要如何退房 如果购房人是因为不可抗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