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经原告向市规划局申请,该临建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7月,某开发公司经批准在包括原告临建在内的一带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需拆迁原告的临建。在拆迁安置补偿交涉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的临建在市规划局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开发公司对于原告的补偿要求予以拒绝,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公司遂向市拆迁办申请裁决。



  市拆迁办审理后认为,该临时建筑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裁决对原告的临建不予补偿。原告不服被告市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裁决,以市拆迁办为被告,以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市拆迁办的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拆迁裁决。



  被告辨称: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对拆迁裁决予以维持。



  第三人意见:拆迁裁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临时建筑在第一次批准的使用期限2011年6月届满前,办理了延长使用手续,应当认为是仍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开发公司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告裁决认为该临时建筑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被告的拆迁裁决,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拆迁裁决。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被拆迁人不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处理程序: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律师网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裁决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作出拆迁裁决。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都是正确的.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该行为的正...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


·拆迁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拆迁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实施的客观基础,因为民事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已有先例可循。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民法理论基础在于无过错责任。起因在于,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发现在诸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民事纠纷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差异、...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nbs...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


·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按行政诉讼庭审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受理裁决是否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裁决是否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证据;裁决程序是否合法;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 1、职权范围: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性质的不同,即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拆迁裁决机关应分别是...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诉讼主体
      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律师)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


·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申请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列举式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