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何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何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 一、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种?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具体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责任大体分为医疗产品损失责任、伦理损害责任和技术损害责任。除此之外,通过上文,我们还给我们描述了何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从中不难发现,医疗损失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行为主体则是医护人员。即便是因为过失导致医疗过错,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如何的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 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 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您知道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吗?那么怎么样才能被确认为是医疗损害事故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呢?接下来,我们问您解答疑惑。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百密总有一疏,在医疗救助时也不例外。现代医学技术日益提高,但是随之带来的还有医疗损害事故,在这之中,有人会不禁提出疑惑,医疗损害事故中的医疗人员到底拥有何种权利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在本文中主要为您介绍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一、主要...


·医疗纠纷尸检后尸体处理是怎么样的?
      医疗纠纷尸检后尸体处理是怎么样的?死者的家属,对于死者的死因有问题的,从而和医院发生纠纷的现象,其实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见,医院治疗病人是对专业性的问题要求很高的,所以当医生和家人说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死亡的,作为一个普通的百姓,不明白是正常的,所以对这样的现象,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医患纠纷去哪解决
      医患纠纷去哪解决 一、 医疗纠纷 可以 投诉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二、医患纠纷解决办法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审查相关规定,医疗纠纷立案后,多久做司法鉴定
      现在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选择医疗美容的人也越来越多,当整容医疗失败导致毁容,或是导致病人死亡,产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审查相关规定有哪些,医疗纠纷立案后,多久做司法鉴定?跟着我们来看一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一、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医疗死亡事故处理流程
      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


·《劳动法》辞退员工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
      《劳动法》辞退员工医疗补助标准是多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


·医疗损害赔偿条例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条例,
      医疗损害赔偿条例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条例,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是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中的。除此之外,该条例中,还有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三亚医疗纠纷赔偿代理律师收费标准
      三亚医疗纠纷赔偿代理律师收费标准 一、三亚医疗纠纷赔偿代理 (一)除诉讼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件数收取律师费,每件一审收取6000元---8000元,二审酌情减收; (二)对标的在20万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是采取半风险代理,分为两种方式; 1、有明确诉求金额的,即签订合同时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