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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帮信后黑吃黑,能否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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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提出“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的司法政策。在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帮助行为的刑法定性始终是理论和实务关注的焦点问题。不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的适用范围越来越有争议(如“明知”的认定等),而且由帮助行为引起的其他行为的定性也存在较大分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持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构成帮信罪,之后实施“黑吃黑”(俗称为“掐卡”)。通过实质考察帮信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的法益侵害关联性,对于帮信人私自挂失取现、截留赃款等行为,不宜另外认定为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

核心观点:

  1、不应只从形式上看银行卡归谁占有:帮信人对实名银行卡具有取款权限,出租出借银行卡不意味着转让了存款债权,“掐卡”行为没有打破原先的占有关系。

2、不应只从形式上看帮信罪的正犯化:帮信罪的本质仍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卡内赃款是帮信人与诈骗人共同犯罪所得,“掐卡”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3、一旦认定持卡人的行为成立帮信罪(或者诈骗罪共犯),那么,之后的“掐卡”属于本犯的“自掩隐”,不再构成赃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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