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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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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水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更是一个家庭得以稳定和谐的基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历过一段拖欠工资、逃匿支付工资的黑暗时期以后,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者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刑法》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恶意欠薪罪的三个构成条件:

    (1)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

    一般的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并不能够构成恶意欠薪罪。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该如何理解呢?其行为表现如下: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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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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