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审的证据不是必须上诉时提交,但要在二审举证期限前提交。如果是申诉案,证据应该在申诉时一并提交,因为申诉案很可能不开庭。
    如果案件经过第一审,进入二审,再提交证据,对此新证据如何认定呢,试分析如下:
  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了13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如何理解此项规定中“新的证据”即再审新证据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将其界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此界定是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时限在民事再审中的运用,其含义是指当事人如未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拖延诉讼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就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该证据将不再进行审理。



  二、再审新证据一般应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从主观条件看,其一般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原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的证据,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当事人的证据意识、诉讼能力等偏弱,对此尚不宜掌握太严。从客观条件看,一是其应当具有重要性,即其证明力应当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强度;二是其与原审诉讼具有不可分性,如果可以另行起诉的话,一般应另案处理。值的一提的是,《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将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在申请再审期间,而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除两种特殊情形外,申请再审期间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且此期间为不变期间。因此,新证据的提出必须在两年内,超过两年才提出的证据即使符合新证据的主、客观条件,也不再具有新证据的法律效果。



  三、根据再审新证据的含义,一般认为其至少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且实际上也不知道其已出现的证据,即“新发现的老证据”;三是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出现,但当事人提出后未被原审程序审查认定的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四是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如果在原审结束后新出现、也是其新发现的证据,其未能在原审辩论终结前提交,且该证据已经“足以”推翻原判决,可以认定为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并不属于错案。


·司法鉴定结论错误的处理对策
      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要取得...


·录音证据怎样才有效
          录音证据怎样才有效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书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录音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关键。“录音”方...


·逾期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但当事人因未及时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客观上确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应当对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人...


·复印件是否当然属于无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


·微信聊天记录,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


·出借方能否仅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首先,专家辅助人,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法院同意情况下,到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其进行诉讼的人员。——百度百科 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的,而不是由法院指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 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 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


·出借方能否仅以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出借方...


·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