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申请程序

第一阶段,申请

申请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启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启动非诉执行程序。在申请阶段,有这样几点条件需要满足:

一是非诉执行的执行根据。即必须存在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并且生效决定的内容包含了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履行的义务,且义务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二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非诉执行的申请人主要是指作出生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当行政机关在申请期届满之前不提出申请时,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申请期限的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催告履行,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当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由哪一级的法院负责执行。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申请都应当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定是否执行。

五是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阶段,受理。

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后者应当自在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阶段,审查

即受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后,法院应当判庭组成合议庭,就申请非诉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只按形式审查方式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外情况下才转化为实质审查。

第四阶段,裁定

即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之后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具体而言,如果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具备执行效力、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自受理后7日内裁定予以执行。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的嫌疑,则转入实质审查程序,在实质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被申请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案件的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合法的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拒不执行决议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什么时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什么时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一、什么时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第237条和第274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公安机关不按批捕决定书执行怎么办?
      一、公安机关不按批捕决定书执行怎么办?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措施,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不按批捕决定书对嫌疑人采取措施,检察院可以监督并责令改正。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否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 2000 〕24 号)中明确: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


·遗嘱委托执行人过世怎么办?
      遗嘱委托执行人过世怎么办?遗嘱执行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可由遗嘱人再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先死亡的,遗嘱人可再指定遗嘱执行人。因为是“可以指定”,遗嘱人也可以不指定。没有遗嘱...


·对被羁押的人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的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执行吗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


·一、遗嘱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一、遗嘱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有哪些?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


·一、遗嘱执行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个优先?
      一、遗嘱执行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个优先?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则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只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只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则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只有遗嘱...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11 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


·一、遗嘱在什么情况下实施执行?
      一、遗嘱在什么情况下实施执行? 遗嘱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时一定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一...


·被判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被判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