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我们会在正文中展开说明。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有哪些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也有限定条件有哪些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国家针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近些年已经进行了多次的修订,目的就是为了使国有的土地使用率被发挥到最大的程度,这样能够增加土地的流动性,使土地物尽其用,同时也不失为一项利民的好政策。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较多,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土地据了解是否有最新政策的颁布。



·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
      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土地补偿款中针对被继承人的补偿属于遗产。如果土地是多人共同的,应当将土地补偿款中针对个人的补偿进行区分,扣除其他人的补偿款。对于属于被继承人的补偿款,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份额。相关规定:(...


·安徽省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
      安徽省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 一、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安徽省土地承包相关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除不再向国家缴纳税费外,还可以享受粮食补...


·土地使用权限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限什么意思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额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其中包括土地使用制度。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公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我们在了解土地使用制度时会遇到土地使用权限,那么土地使用权限什么意思呢?您可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土地使用权限是什么意思...


·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当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政府会给予被征用地的对象一定的征地补偿,不过各地的政策不同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调整,福建的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根据当地的政策与其他地区就有一定的差异,基于此,我们为福建的朋友们贴心整理了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以供你...


·在一些大型化的活动当中,往往需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以避免日后
      在一些大型化的活动当中,往往需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经济和人际纠纷。然而场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却较为复杂,有着多种形式变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形式,那么场地租赁合同模板是什么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一)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


·结婚时的彩礼离婚了该归谁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
      结婚时的彩礼离婚了该归谁因为各地的风俗不同,所以给付彩礼后产出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区彩礼是给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区彩礼虽然给付女方父母,但在结婚后女方会将彩礼带回与男方。给付彩礼的时间对彩礼的性质也会有影响,有婚前给的,也有婚后给的,所以对彩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村民毁约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起诉
      村民毁约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


·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在国家政策或者城市规划的建设中,时常有土地房屋被征的情况,为此,各地为了安抚农民的心情、保障农民的权利以及其的生活保障,政府以及相关的部门将会出台相应的补偿措施。我们整理了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果还有...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社会不断的进步,很多旧的地方都不适应当代的发展,都需要改造,那么我们就要面临征地的问题,因为征地直接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很多人都特别重视,不同的地方征地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就来说介绍有关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成都征地...


·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办理
      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办理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1、土地补偿费归村...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征地的过程中就会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进行迁移,政府在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还需要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还要有好的安置办法,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够很好的支持政府的工作,保证政府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那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一、南京市征地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