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什么?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组织奏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不良资产债权的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请您一定注意。二、相关法律依据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牵涉法律法规众多,往往看似简单,参与操作时会发现,问题盘根错节千头万绪。现将前人先辈总结的相关要领及法律条文摘录整理,分享如下:首先,确定债权是指经人民法院奏效裁判或仲裁组织奏效裁决确认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对于通常债权转让,合同法已有明确限定(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但确定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发布相关通知、限定,但其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债权以及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另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这两种特殊情形进行规范,对于通常确定债权转让在实务中应怎样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鲜有限定。为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最高院分别在05年、09年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增加通知》、《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屡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换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确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处置不良债权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债权后将该受让债权再行转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换执行主体。关于通常确定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可否也能够向法院申请变换执行主体或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又有如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限定》)第18条第(2)项明确限定:“申请执路人是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号答复中限定:《执行限定》第18条第(2)项已经对申请执路人的资格予以明确。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因1号答复为最高院对湖北省高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屡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换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对于该答复能否适用于通常确定债权的转让,分别地区的法院有分别的理解。如高院在2013年印发《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限定债权人依法转让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能够裁定变换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路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确认彭鹏无偿受让奏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后应通过债权让与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方式实现该债权。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4号指导案例才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规范。“34号指导”重点在于,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流程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能够作为申请执路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换申请执路人的裁定。其次,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也尤为关键。摘抄归纳几种常用告知方式利害,供参考:1、债权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共有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表面、书面通知鉴于债权转让表面通知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纷争取证较为困难,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妥。3、邮寄通知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选择邮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选择EMS邮政速递并准确填写邮件收件人、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及地址;b.邮件内件品名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准确反映债权转让的内容和具体的受让人;c.要求邮政公司加盖投递日子的圆章;d.保留邮寄送达的回执证明,若回执显示拒收送还,联系邮政公司及投递员获到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邮政公司公章,说明中要详细陈述揽投员曾经拨打邮件标注的收件人电话联系机主,机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4、公证通知虽然书面送达并获到回执是最佳送达方式,但如果债务人拒却签收,送达人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通知,如果债务人拒却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能够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5、公告通知当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债权转让不能通知时,债权人能否通过“公告”送达要视债权的性质而定。若为金融不良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借贷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普通确定债权,最高院在1号答复中明确: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限定。最后,关于转让协议的几点建议:1、《债权转让协议》应写清确定债权转让之标的债权数额,若奏效裁判或裁决未明确违约金、息金等的具体数额(如裁判中确定息金、违约金应计量至现值付清之日止),应在协议中对裁判或裁决的相关具体内容进行确认;2、若确定债权之上设有保证权益,应明确该保证权益可否一同移转;3、应确定债权文件原件保管主体及移交时间;4、应明确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及通知义务的主体,以及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应负担何种不利的法律后果;5、应明确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方应保证其有权处罚标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继续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应怎样处置等。6、为保证债权转让的确定有效,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对《债转转让文书》进行公证。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需要债权方与被转让方协议达成一致,如果未达成一致,该协议是不会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是有一定风险的,建议您向擅长债权转让领域的专家律师咨询,做好前期的咨询和铺垫工作,才能避免后续的出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离婚债权债务怎样判
      离婚债权债务怎样判 一、离婚债权债务怎样判? 1、离婚债权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


·民间借贷利息应该怎么确定?
      人们在银行贷款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向他人借款时,债权人也可以设定利息。具体来说,民间借贷利息应该怎么确定?如果债务人到期还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那么应该如何计算逾期借款利息?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展开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


·欠款条的具体格式是怎样的?
      欠款条的具体格式是怎样的? 一、欠款条的具体格式是怎样的? 今有: 、地址: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 本人因资金周转有困难,经与 协商,向其借款 、大写 。 双方特此签订该欠款说明协议,欠款人保证在30天内无条件还清 全部欠款。如果逾期不能还清欠款,本欠款人愿...


·夫妻个人债务偿还原则是什么?
      夫妻个人债务偿还原则是什么?夫妻个人债务偿还原则是共同清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内容
      每一个罪名其实都是有构成要件的,而在认定的时候其实就要充分考虑到构成要件的内容,在完全符合的情况下,同时又满足了立案标准规定,那才会认定构成犯罪。当然,不同的罪名在犯罪构成上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内容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什么叫挪用公款罪挪用...


·还不起网络贷款怎么办?
      还不起网络贷款怎么办? 一、网络贷款还不起怎么办 对待网贷还不上,具体分为三个步骤来处理。 第一步,终止所有的以贷养贷,寻求家人的理解和帮助。首先不要去以贷养贷,那样只会使网贷越还越多,所有的平台逾期就逾期了。向家人坦白,争取家人的理解和帮助。 第二步,面对暴利催收理智应...


·民间借贷关系中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吗?
      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吗?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还款后借款协议要收回。如果借款协议未收回,对方用借款协议起诉有承担再次还款的风...


·借款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吗
      借款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吗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民间借贷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


·关于司法机关罚没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关于司法机关罚没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比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的罚单,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款项性质:财政非税财务,集中汇缴财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


·安全生产伤亡一人安监局罚款多少钱?
      安全生产伤亡一人安监局罚款多少钱?安全生产伤亡一人的至少二十万!具体请参照以下两条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用如何做账 一、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用如何
      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用如何做账 一、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用如何做账? 1、向企业法人借款,属公司内部往来账,可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有与企业法人的往来账的,可不必另设其他科目,可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借给公司的钱,做为公司的用途,与设押金子目无关系。 会计分录: 借: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