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2) 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而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此外,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3)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是固定性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固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内容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对于票据的记载金额不得扩大或缩小,否则票据行为的前手与后手之间,将无法负连带责任。



  (三)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单一性的权利



  对同一票据来说,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单一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一票一主,即一个票据只能有一个持有人,但该持有人可以是共有人;(2)是同一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分割。如票据权利不能为部分转让,不能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等。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它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的。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规范(此即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显...


·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


·不经背书取得票据不必然享有票据权利
      1、贴现银行未获得背书,未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它不是票据权利人,也不是“实际权利人”,法律上也根本没有“实际权利人”这个称谓和概念。又因为其他人已经合法地得到了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使得客观上申请人无法再返还给贴现银行。所以,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已经无法再让...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商业承兑汇票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有何区别?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只能向银行贴现,不准流通转让。在商品交易中,销...


·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还不够完善,我国的票据实践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商业汇票...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原则上,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又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比如,《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


·票据权利瑕疵的四种情况
      

票据权利的瑕疵的四种情况:伪造、变造、更改、涂销。

  (1)伪造,就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伪造的后果: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而作为伪造人要承担民事的、刑事...


·票据权利的时效
      我国《票据法》中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


·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纠纷或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作为:失票人的经营者,通常运用票据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挂失、遗失声明四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几种手段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经营者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地效济。
1、票据诉...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说。但是,六要件说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现详述如下:

  (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票据法规定的转达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方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